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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988075号“BBYUYU”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080240号
2025-03-25 00:00:00.0
申请人:贝比赞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中山市少侠王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4月28日对第48988075号“BBYUYU”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国际注册第1093881H号“YOYO”商标、第20780955号“YOY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长期、大规模在中国生产YOYO、BABYZEN等品牌的婴儿车、童车及相关产品,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认知度。三、争议商标系恶意注册,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注册信息;
2、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企业信息;
3、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生产销售合同、发票、产品认证及检验报告;
4、申请人经销商销售发票、发货凭证销售单据;
5、产品销售至其他国家的发票、装箱单;
6、广告宣传资料;
7、类似案件裁定文书、判决文书;
8、其他相关证据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中山市宝蓓悠日用制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08月17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04月0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2类“汽车用儿童安全座椅;婴儿车车罩;婴儿车;儿童安全座(运载工具用)”等商品上,2021年12月13日经我局核准转让至中山市少侠王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名下(即本案被申请人),现处于专用期内。
2、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在我国获得领土延伸保护,引证商标二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在第12类“手推车;婴儿车;婴儿安全座椅提篮”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相关实体条款之中。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在案证据等情况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汽车用儿童安全座椅;婴儿车车罩;婴儿车;儿童安全座(运载工具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手推车;婴儿车;婴儿安全座椅提篮”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争议商标显著部分“YUYU”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字母构成、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在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规定。该规定之情形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据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行为;或者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存在上述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三、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之主张,缺乏足够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中山市少侠王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4月28日对第48988075号“BBYUYU”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国际注册第1093881H号“YOYO”商标、第20780955号“YOY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长期、大规模在中国生产YOYO、BABYZEN等品牌的婴儿车、童车及相关产品,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认知度。三、争议商标系恶意注册,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注册信息;
2、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企业信息;
3、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生产销售合同、发票、产品认证及检验报告;
4、申请人经销商销售发票、发货凭证销售单据;
5、产品销售至其他国家的发票、装箱单;
6、广告宣传资料;
7、类似案件裁定文书、判决文书;
8、其他相关证据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中山市宝蓓悠日用制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08月17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04月0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2类“汽车用儿童安全座椅;婴儿车车罩;婴儿车;儿童安全座(运载工具用)”等商品上,2021年12月13日经我局核准转让至中山市少侠王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名下(即本案被申请人),现处于专用期内。
2、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在我国获得领土延伸保护,引证商标二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在第12类“手推车;婴儿车;婴儿安全座椅提篮”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相关实体条款之中。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在案证据等情况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汽车用儿童安全座椅;婴儿车车罩;婴儿车;儿童安全座(运载工具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手推车;婴儿车;婴儿安全座椅提篮”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争议商标显著部分“YUYU”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字母构成、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在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规定。该规定之情形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据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行为;或者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存在上述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三、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之主张,缺乏足够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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