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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8980378号“RL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82596号
2024-11-08 00:00:00.0
异议人:东莞市正成鞋业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中诺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波罗/劳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异议人东莞市正成鞋业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波罗/劳伦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6期《商标公告》第68980378号“RL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RL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鞋(脚上的穿着物);帽(头戴物);手套(服装)”。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3625903号“LR.BEFAY”商标、第13934020号“LR.BEFAY LR及图”商标、第20800606号“左右缤纷LR·BEFAY LR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手套(服装);鞋”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是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上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8980378号“RL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中诺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波罗/劳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异议人东莞市正成鞋业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波罗/劳伦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6期《商标公告》第68980378号“RL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RL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鞋(脚上的穿着物);帽(头戴物);手套(服装)”。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3625903号“LR.BEFAY”商标、第13934020号“LR.BEFAY LR及图”商标、第20800606号“左右缤纷LR·BEFAY LR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手套(服装);鞋”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是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上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8980378号“RL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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