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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527318号“小路虎XIAOLUHU”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0)商标异字第0000089418号
2020-08-27 00:00:00.0
异议人:捷豹路虎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永康市金昶达工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捷豹路虎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永康市金昶达工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40期《商标公告》第30527318号“小路虎XIAOLUHU”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小路虎XIAOLUHU”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滑板;体育活动器械;登山套具”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990776号、第12876483号“LAND ROVER”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游戏器具;游戏机;成比例的模型车;玩具”等。被异议商标虽有部分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的文字构成、呼叫和整体外观等均存在明显差异,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但是,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陆地机动车辆及其零部件商品”等商品上的“路虎”商标经异议人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已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路虎”商标,已构成对异议人“路虎”商标的摹仿,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容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0527318号“小路虎XIAOLUHU”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永康市金昶达工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捷豹路虎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永康市金昶达工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40期《商标公告》第30527318号“小路虎XIAOLUHU”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小路虎XIAOLUHU”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滑板;体育活动器械;登山套具”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990776号、第12876483号“LAND ROVER”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游戏器具;游戏机;成比例的模型车;玩具”等。被异议商标虽有部分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的文字构成、呼叫和整体外观等均存在明显差异,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但是,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陆地机动车辆及其零部件商品”等商品上的“路虎”商标经异议人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已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路虎”商标,已构成对异议人“路虎”商标的摹仿,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容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0527318号“小路虎XIAOLUHU”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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