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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478164号“中冶鑫盾合金”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27943号
2025-04-03 00:00:00.0
异议人: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南宫市鑫盾合金焊材喷涂有限公司
异议人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南宫市鑫盾合金焊材喷涂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3期《商标公告》第76478164号“中冶鑫盾合金”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中冶鑫盾合金”指定使用于第6类“耐磨金属;钢合金;粉末状金属;3D打印机用金属箔或金属粉;电解镍;钨粉;电解铜;金属焊丝”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063232号“中冶精锻MCC PRECISION FORGING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金属天线塔;铁路道叉”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和消费对象等方面差异较大,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717198号“中冶”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金属焊条;金属下锚柱;手铐;金属风标”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焊丝;金属焊条;银焊料”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含义,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而使用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不易造成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规定缺乏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478164号“中冶鑫盾合金”商标在“金属焊丝;金属焊条;银焊料”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被异议人:南宫市鑫盾合金焊材喷涂有限公司
异议人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南宫市鑫盾合金焊材喷涂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3期《商标公告》第76478164号“中冶鑫盾合金”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中冶鑫盾合金”指定使用于第6类“耐磨金属;钢合金;粉末状金属;3D打印机用金属箔或金属粉;电解镍;钨粉;电解铜;金属焊丝”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063232号“中冶精锻MCC PRECISION FORGING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金属天线塔;铁路道叉”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和消费对象等方面差异较大,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717198号“中冶”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金属焊条;金属下锚柱;手铐;金属风标”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焊丝;金属焊条;银焊料”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含义,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而使用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不易造成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规定缺乏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478164号“中冶鑫盾合金”商标在“金属焊丝;金属焊条;银焊料”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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