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64769625号“海河HAIH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141367号
2023-05-23 00:00:00.0
申请人(申请商标转让人):天津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商标受让人:天津海河乳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市三利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769625号“海河HAIH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266146号“海河楼”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6131802号“河海大学 HOHAI UNIVERSITY 1915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6131805号“河海大学 HOHAI UNIVERSITY 1915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6140909号“河海大学 HOHAI UNIVERSIT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56146840号“河海大学 HOHAI UNIVERSIT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56155962号“河海大学 HOHAI UNIVERSIT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56165975号“河海大学 HOHAI UNIVERSITY 1915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3430407号“海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实际使用过程中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图片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在文字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乳酒(奶饮料)、牛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核定使用的以茶为主的饮料、牛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申请商标受让人:天津海河乳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市三利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769625号“海河HAIH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266146号“海河楼”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6131802号“河海大学 HOHAI UNIVERSITY 1915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6131805号“河海大学 HOHAI UNIVERSITY 1915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6140909号“河海大学 HOHAI UNIVERSIT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56146840号“河海大学 HOHAI UNIVERSIT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56155962号“河海大学 HOHAI UNIVERSIT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56165975号“河海大学 HOHAI UNIVERSITY 1915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3430407号“海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实际使用过程中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图片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在文字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乳酒(奶饮料)、牛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核定使用的以茶为主的饮料、牛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