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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085842号“林记饼家 林记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222037号
2018-11-28 00:00:00.0
申请人:黄闰柏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凯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085842号“林记饼家 林记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引证的第24448697号“林记”商标、第26911161号“湖岭牛排 林記及图”商标、第25112915号“林記生蚝LIN JI Sheng hao及图”的注册申请均已被商标局驳回,现决定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上述诸引证商标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8758149号“林记猪脚粉”商标、第11146955号“林记珠宝”商标、第13806349号“茂林记 嘉瑶MO LIM KEE及图”商标、第26148812号“林记酒庄及图”商标在整体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可以区分,共存不致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凯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085842号“林记饼家 林记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引证的第24448697号“林记”商标、第26911161号“湖岭牛排 林記及图”商标、第25112915号“林記生蚝LIN JI Sheng hao及图”的注册申请均已被商标局驳回,现决定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上述诸引证商标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8758149号“林记猪脚粉”商标、第11146955号“林记珠宝”商标、第13806349号“茂林记 嘉瑶MO LIM KEE及图”商标、第26148812号“林记酒庄及图”商标在整体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可以区分,共存不致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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