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32335154号“家居好太太”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342667号
2022-11-07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32335154 |
无引证商标 |
申请人: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弘邦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梅州市梅县区好太太乳胶制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0月26日对第32335154号“家居好太太”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的第1407896号“好太太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申请人的多年使用、宣传已在晾衣架等商品上达到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程度,并在多个案件中被予以保护,故在本案中请求对引证商标一达到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程度的知名状态予以确认。本案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具有密切关联,且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了多个“居家好太太”等商标,恶意抄袭摹仿、企图搭便车的不良动机明显,争议商标的注册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导消费者,侵犯了申请人的正当权益,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二、争议商标与第4041157号“好太太家品”商标、第4443412号“好家好太太”商标、第4955960号“Good-wife”商标、第11842075号“HOtata”商标、第11842099号“好太太”商标、第15862365号“Haotaitai”商标、第18177097号“Good-wife”商标、第18180546号“HoTaTa”商标、第18190557号“好太太及图”商标、第18191398号“好太太”商标、第18193503号“好家.好太太”商标、第18196901号“好太太家居”商标、第18198087号“好太太家品”商标、第20095248号“郝太太智能”商标、第21176207号“好太太”商标、第22675730号“真太太”商标、第28104535号“Good wif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至十八)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字号权和名称权,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四、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了多件“居家好太太”、“据家好太太”等商标,特别是在第21类商品上,被申请人明知申请人商标的知名度情况仍然申请注册大量上述商标,其行为已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囤积商标的行为。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企业资料、商标转让证明资料、“好太太”系列商标的注册资料;
2、“好太太”广告投放效果评估、经销协议;
3、《经济报道》及《亚太经济时报》报道资料、代言人宣传资料;
4、“好太太”商标部分广告发布业务合同、广告证明、监测报告;
5、所获荣誉证书、中国社会调查事务所《调查报告》、《中国企业报》材料等;
6、申请人维权记录等证据。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一、争议商标由本案被申请人于2018年7月18日在第21类瓷器装饰品、花盆等商品上提出注册申请,在“盆(碗);茶具(餐具);花盆;化妆用具;家务手套;抛光用手套;园艺手套”商品上因与申请人的部分引证商标等商标构成近似商标而被予以驳回,在“瓷、陶瓷、陶土、赤陶或玻璃制艺术品;瓷器装饰品;除蚊器”商品上被初步审定并公告后被本案申请人提出异议,经审理被核准注册,注册公告刊登于2020年12月28日的第1725期《商标公告》,争议商标的专用权止于2029年9月27日。
二、引证商标一至十七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获准注册,均核定使用在第21类晾衣架、牙刷等商品上,引证商标十八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提出注册申请,在后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1类晾衣架、衣夹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商标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三、引证商标一曾在我局2015年7月24日所作商评字【2014】第0000007122号重审第000000856号异议复审裁定书、2017年3月1日依据(2016)京行终1329号判决书作出的商评字[2013]第111922号重审第288号异议复审裁定书中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予以保护。
四、经调取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时的档案可知,被申请人成立于2016年4月20日,主营乳胶制品销售。
五、本案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了近三十件“居家好太太”、“据家好太太”、“居家好态态”、“居家好钛钛”等商标。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予以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内容、提交的证据及查明事实,我局对本案焦点问题归纳并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十八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瓷器装饰品、补蚊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十八核定使用的晾衣架、牙刷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上述商标并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引证商标一是否达到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程度,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本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6及查明事实三可知,其引证商标一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在晾衣架商品上已经达到了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程度,被申请人理应知晓;本案争议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家居好太太”完整包含了申请人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好太太”,构成对申请人商标的摹仿。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除蚊器等商品与申请人赖以知名的晾衣架商品在功能用途和消费群体上关联性较强。同时,由查明事实五可知,被申请人还在多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了近三十件“居家好太太”、“据家好太太”、“居家好态态”、“居家好钛钛”等摹仿申请人“好太太”的商标,因此,其申请注册争议商标难谓善意。在上述情形下,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标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将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标相联系,从而可能对申请人商标的商誉等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或削弱申请人商标的显著性。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
三、申请人主张的企业名称权即字号权,故本案焦点问题即为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保护的在先字号系他人在系争商标申请日前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并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字号,本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将与“家居好太太”或相近的文字作为字号使用在瓷器装饰品等商品领域并具有较高知名度,故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四、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对申请人的商标予以保护,故对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之情形不予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广州弘邦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梅州市梅县区好太太乳胶制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0月26日对第32335154号“家居好太太”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的第1407896号“好太太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申请人的多年使用、宣传已在晾衣架等商品上达到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程度,并在多个案件中被予以保护,故在本案中请求对引证商标一达到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程度的知名状态予以确认。本案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具有密切关联,且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了多个“居家好太太”等商标,恶意抄袭摹仿、企图搭便车的不良动机明显,争议商标的注册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导消费者,侵犯了申请人的正当权益,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二、争议商标与第4041157号“好太太家品”商标、第4443412号“好家好太太”商标、第4955960号“Good-wife”商标、第11842075号“HOtata”商标、第11842099号“好太太”商标、第15862365号“Haotaitai”商标、第18177097号“Good-wife”商标、第18180546号“HoTaTa”商标、第18190557号“好太太及图”商标、第18191398号“好太太”商标、第18193503号“好家.好太太”商标、第18196901号“好太太家居”商标、第18198087号“好太太家品”商标、第20095248号“郝太太智能”商标、第21176207号“好太太”商标、第22675730号“真太太”商标、第28104535号“Good wif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至十八)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字号权和名称权,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四、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了多件“居家好太太”、“据家好太太”等商标,特别是在第21类商品上,被申请人明知申请人商标的知名度情况仍然申请注册大量上述商标,其行为已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囤积商标的行为。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企业资料、商标转让证明资料、“好太太”系列商标的注册资料;
2、“好太太”广告投放效果评估、经销协议;
3、《经济报道》及《亚太经济时报》报道资料、代言人宣传资料;
4、“好太太”商标部分广告发布业务合同、广告证明、监测报告;
5、所获荣誉证书、中国社会调查事务所《调查报告》、《中国企业报》材料等;
6、申请人维权记录等证据。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一、争议商标由本案被申请人于2018年7月18日在第21类瓷器装饰品、花盆等商品上提出注册申请,在“盆(碗);茶具(餐具);花盆;化妆用具;家务手套;抛光用手套;园艺手套”商品上因与申请人的部分引证商标等商标构成近似商标而被予以驳回,在“瓷、陶瓷、陶土、赤陶或玻璃制艺术品;瓷器装饰品;除蚊器”商品上被初步审定并公告后被本案申请人提出异议,经审理被核准注册,注册公告刊登于2020年12月28日的第1725期《商标公告》,争议商标的专用权止于2029年9月27日。
二、引证商标一至十七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获准注册,均核定使用在第21类晾衣架、牙刷等商品上,引证商标十八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提出注册申请,在后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1类晾衣架、衣夹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商标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三、引证商标一曾在我局2015年7月24日所作商评字【2014】第0000007122号重审第000000856号异议复审裁定书、2017年3月1日依据(2016)京行终1329号判决书作出的商评字[2013]第111922号重审第288号异议复审裁定书中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予以保护。
四、经调取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时的档案可知,被申请人成立于2016年4月20日,主营乳胶制品销售。
五、本案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了近三十件“居家好太太”、“据家好太太”、“居家好态态”、“居家好钛钛”等商标。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予以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内容、提交的证据及查明事实,我局对本案焦点问题归纳并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十八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瓷器装饰品、补蚊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十八核定使用的晾衣架、牙刷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上述商标并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引证商标一是否达到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程度,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本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6及查明事实三可知,其引证商标一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在晾衣架商品上已经达到了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程度,被申请人理应知晓;本案争议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家居好太太”完整包含了申请人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好太太”,构成对申请人商标的摹仿。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除蚊器等商品与申请人赖以知名的晾衣架商品在功能用途和消费群体上关联性较强。同时,由查明事实五可知,被申请人还在多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了近三十件“居家好太太”、“据家好太太”、“居家好态态”、“居家好钛钛”等摹仿申请人“好太太”的商标,因此,其申请注册争议商标难谓善意。在上述情形下,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标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将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标相联系,从而可能对申请人商标的商誉等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或削弱申请人商标的显著性。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
三、申请人主张的企业名称权即字号权,故本案焦点问题即为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保护的在先字号系他人在系争商标申请日前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并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字号,本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将与“家居好太太”或相近的文字作为字号使用在瓷器装饰品等商品领域并具有较高知名度,故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四、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对申请人的商标予以保护,故对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之情形不予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