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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685607号“a2”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194939号
2023-07-14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9685607 |
无引证商标 |
申请人:北安宜品努卡乳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知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艾图牛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伟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5月11日对第9685607号“a2”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a2”是“A2 β酪蛋白”的简称,属于行业通用名称,其用于牛奶制品、牛奶、奶粉等商品上体现了商品的营养成分等特点,仅起表示商品质量等特点的作用,缺乏显著性,不能区分商品来源,同时,争议商标用于指定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带有欺骗性,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的规定。二、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不具有正当性,损害同行业竞争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产生不良影响,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综上,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百度百科关于“A2 β酪蛋白”的解释;
2、有关杂志“科学认识A2蛋白配方奶粉”文章页面、“A2纯合基因型荷斯坦奶牛的筛选”文章;
3、网络媒体上其他牛奶制品企业对于上市A2牛奶(A2β酪蛋白)、A2纯牛奶、A2型奶牛奶粉等商品的报道资料;
4、关于“4个品牌的A2奶粉怎么选?商家不会告诉你这些”、“a2奶粉这么火,市面上a2奶粉究竟有哪些品牌”、“A2奶入局者增多,奶源供应是关键”等关于“A2”、“a2”奶、奶粉的网络文章;
5、被申请人官网关于“a2”奶粉的介绍资料;
6、网络上关于“A1β酪蛋白”、“A2β酪蛋白”的介绍。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a2”是随机字母组合没有任何含义,也不指代任何化学制品、物质或者化合物,其并非指定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不直接表示指定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等特点,也不存在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情形;争议商标经被申请人持续使用显著性一直在增强,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与被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的关系,并不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已成为“A2β酪蛋白”的简称;被申请人基于其已经注册的“A2”系列商标已经成功进行了维权;争议商标的注册不会导致公众对产品质量或品质等产生误认,不具有欺骗性;“a2”是被申请人的英文字号及主商标,经被申请人长期使用,与被申请人已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被申请人是出于自身需要,不具有任何不正当性;被申请人在第29类、第5类商品上注册了多件“a2”/“A2”系列商标,且在其他评审案件中已被认定具有显著特征。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域名查询资料、官网留存页面、互联网档案馆抓取的被申请人网站资料、其他公司的网页资料; 2、参会资料以及在会议上发布的数据统计资料、照片; 3、有关媒体的宣传推广活动资料、照片、地铁广告委托书及授权书、广告样本、百度开屏广告、广告视频、互联网平台的广告截图、广告监测报告、路演图片及媒体报道资料、线上宣传资料; 4、宣传册、导购培训手册、产品说明书、实际销售场景的图片; 5、品牌活动统计资料; 6、参展合同、施工报价单、展台设计图片、有关报道资料、图片、视频; 7、关联公司的关系说明及证明、授权使用商标的资料; 8、冠名资料; 9、部分年份销售数据、营销支出数据材料(仅提交正本); 10、部分年份的财年年报; 11、进出口商品的有关资料及文件; 12、电商销售商品的资料、海外代购商品的网页等; 13、荣誉资料; 14、线下店铺列表; 15、消费者评价资料; 16、相关公证书; 17、国家图书馆检索资料; 18、网络检索资料; 19、相关行政裁决书、判决书; 20、中国农垦控股上海有限公司出具的说明函及营业执照;21、被申请人部分商标注册资料。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并未发表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A2有限公司于2011年7月7日申请注册,于2012年9月7日获得核准,核定使用在第5类“婴儿食品;婴儿牛奶;婴儿奶粉”商品上,经续展,专用期限至2032年9月6日。2015年11月20日,注册人名义变更为艾图牛奶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
以上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本案中,争议商标的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有关实体问题应适用2001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现行《商标法》。申请人援引的现行《商标法》第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分别对应2001年《商标法》的第十一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根据当事人陈述的内容、提交的证据以及我局查明事实,我局对本案焦点问题归纳并审理如下:
一、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a2”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属于某类婴儿牛奶的通用名称,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文章部分是关于“A1β酪蛋白”、“A2β酪蛋白”的介绍,部分即本案被申请人“a2”品牌奶粉的报道资料,其余证据不足以证明“a2”已被相关公众普遍认为能够指代某类婴儿牛奶、婴儿奶粉等商品。因此,争议商标不属于2001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
二、“A2-β酪蛋白”是现代奶牛β酪蛋白的天然原型,是自然源生的牛奶蛋白。而争议商标为“a2”,使用在婴儿牛奶等商品上并未直接表示了指定商品的营养成分等特点。因此,争议商标不属于2001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情形。
三、商标的基本功能在于区分商品来源,因此,商标的显著特征首先表现为识别性,即能够使相关公众通过商标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本案中,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a2”系列商标的大量使用、宣传报道以及销售情况等证据资料,上述证据可以证明争议商标“a2”使用于婴儿牛奶等商品上,可以起到标识商品来源的作用,具有显著特征。争议商标不属于2001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规定的缺乏显著特征的词汇。
四、争议商标对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质量、产源等特点没有进行超过固有程度的表示,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未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五、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是指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本案中,尚无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采取了不正当手段,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因此,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的其他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知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艾图牛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伟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5月11日对第9685607号“a2”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a2”是“A2 β酪蛋白”的简称,属于行业通用名称,其用于牛奶制品、牛奶、奶粉等商品上体现了商品的营养成分等特点,仅起表示商品质量等特点的作用,缺乏显著性,不能区分商品来源,同时,争议商标用于指定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带有欺骗性,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的规定。二、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不具有正当性,损害同行业竞争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产生不良影响,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综上,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百度百科关于“A2 β酪蛋白”的解释;
2、有关杂志“科学认识A2蛋白配方奶粉”文章页面、“A2纯合基因型荷斯坦奶牛的筛选”文章;
3、网络媒体上其他牛奶制品企业对于上市A2牛奶(A2β酪蛋白)、A2纯牛奶、A2型奶牛奶粉等商品的报道资料;
4、关于“4个品牌的A2奶粉怎么选?商家不会告诉你这些”、“a2奶粉这么火,市面上a2奶粉究竟有哪些品牌”、“A2奶入局者增多,奶源供应是关键”等关于“A2”、“a2”奶、奶粉的网络文章;
5、被申请人官网关于“a2”奶粉的介绍资料;
6、网络上关于“A1β酪蛋白”、“A2β酪蛋白”的介绍。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a2”是随机字母组合没有任何含义,也不指代任何化学制品、物质或者化合物,其并非指定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不直接表示指定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等特点,也不存在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情形;争议商标经被申请人持续使用显著性一直在增强,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与被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的关系,并不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已成为“A2β酪蛋白”的简称;被申请人基于其已经注册的“A2”系列商标已经成功进行了维权;争议商标的注册不会导致公众对产品质量或品质等产生误认,不具有欺骗性;“a2”是被申请人的英文字号及主商标,经被申请人长期使用,与被申请人已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被申请人是出于自身需要,不具有任何不正当性;被申请人在第29类、第5类商品上注册了多件“a2”/“A2”系列商标,且在其他评审案件中已被认定具有显著特征。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域名查询资料、官网留存页面、互联网档案馆抓取的被申请人网站资料、其他公司的网页资料; 2、参会资料以及在会议上发布的数据统计资料、照片; 3、有关媒体的宣传推广活动资料、照片、地铁广告委托书及授权书、广告样本、百度开屏广告、广告视频、互联网平台的广告截图、广告监测报告、路演图片及媒体报道资料、线上宣传资料; 4、宣传册、导购培训手册、产品说明书、实际销售场景的图片; 5、品牌活动统计资料; 6、参展合同、施工报价单、展台设计图片、有关报道资料、图片、视频; 7、关联公司的关系说明及证明、授权使用商标的资料; 8、冠名资料; 9、部分年份销售数据、营销支出数据材料(仅提交正本); 10、部分年份的财年年报; 11、进出口商品的有关资料及文件; 12、电商销售商品的资料、海外代购商品的网页等; 13、荣誉资料; 14、线下店铺列表; 15、消费者评价资料; 16、相关公证书; 17、国家图书馆检索资料; 18、网络检索资料; 19、相关行政裁决书、判决书; 20、中国农垦控股上海有限公司出具的说明函及营业执照;21、被申请人部分商标注册资料。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并未发表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A2有限公司于2011年7月7日申请注册,于2012年9月7日获得核准,核定使用在第5类“婴儿食品;婴儿牛奶;婴儿奶粉”商品上,经续展,专用期限至2032年9月6日。2015年11月20日,注册人名义变更为艾图牛奶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
以上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本案中,争议商标的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有关实体问题应适用2001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现行《商标法》。申请人援引的现行《商标法》第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分别对应2001年《商标法》的第十一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根据当事人陈述的内容、提交的证据以及我局查明事实,我局对本案焦点问题归纳并审理如下:
一、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a2”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属于某类婴儿牛奶的通用名称,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文章部分是关于“A1β酪蛋白”、“A2β酪蛋白”的介绍,部分即本案被申请人“a2”品牌奶粉的报道资料,其余证据不足以证明“a2”已被相关公众普遍认为能够指代某类婴儿牛奶、婴儿奶粉等商品。因此,争议商标不属于2001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
二、“A2-β酪蛋白”是现代奶牛β酪蛋白的天然原型,是自然源生的牛奶蛋白。而争议商标为“a2”,使用在婴儿牛奶等商品上并未直接表示了指定商品的营养成分等特点。因此,争议商标不属于2001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情形。
三、商标的基本功能在于区分商品来源,因此,商标的显著特征首先表现为识别性,即能够使相关公众通过商标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本案中,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a2”系列商标的大量使用、宣传报道以及销售情况等证据资料,上述证据可以证明争议商标“a2”使用于婴儿牛奶等商品上,可以起到标识商品来源的作用,具有显著特征。争议商标不属于2001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规定的缺乏显著特征的词汇。
四、争议商标对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质量、产源等特点没有进行超过固有程度的表示,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未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五、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是指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本案中,尚无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采取了不正当手段,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因此,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的其他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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