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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204087号“麦麦塘 烘焙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73782号
2024-10-11 00:00:00.0
异议人:麦当劳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东权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重庆超麦食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麦当劳公司对被异议人重庆超麦食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2期《商标公告》第73204087号“麦麦塘 烘焙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麦麦塘 烘焙及图”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餐厅;酒吧服务;清酒酒吧;咖啡馆;自助餐厅;餐馆;茶馆;饭店;流动饮食供应;假日野营住宿服务”。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2742620号“麦麦脆汁鸡”商标,以及引证在先申请的第51717365号“麦麦”等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餐馆;备办宴席;咖啡馆”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内容、方式等方面接近,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或其显著识别文字“麦麦”,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摹仿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204087号“麦麦塘 烘焙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东权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重庆超麦食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麦当劳公司对被异议人重庆超麦食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2期《商标公告》第73204087号“麦麦塘 烘焙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麦麦塘 烘焙及图”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餐厅;酒吧服务;清酒酒吧;咖啡馆;自助餐厅;餐馆;茶馆;饭店;流动饮食供应;假日野营住宿服务”。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2742620号“麦麦脆汁鸡”商标,以及引证在先申请的第51717365号“麦麦”等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餐馆;备办宴席;咖啡馆”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内容、方式等方面接近,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或其显著识别文字“麦麦”,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摹仿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204087号“麦麦塘 烘焙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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