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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280349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86999号
2024-11-20 00:00:00.0
异议人:老人头尚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市智信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意大利圣达芬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老人头尚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意大利圣达芬奇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7期《商标公告》第74280349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套服;雨衣”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2934356号“2011LOU CAI FONG HOTEL•LINEN及图”、第4185884号“图形”、第10974845号“老人头LAORENTOU及图”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亚麻布服装;浴衣”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均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图形部分在设计、视觉效果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二条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280349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温州市智信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意大利圣达芬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老人头尚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意大利圣达芬奇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7期《商标公告》第74280349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套服;雨衣”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2934356号“2011LOU CAI FONG HOTEL•LINEN及图”、第4185884号“图形”、第10974845号“老人头LAORENTOU及图”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亚麻布服装;浴衣”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均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图形部分在设计、视觉效果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二条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280349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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