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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0518682号“友友”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129658号
2025-05-07 00:00:00.0
申请人:重庆云米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亿知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518682号“友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8386717号“YOUAI及图”商标、第77861625号“友友5餐”商标、第62804872号“友及图”商标、第35043780A号“友友陈皮黑茶”商标、第76308405号“友YAU”商标、第938493号“友YEUAN YEO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六权利状态不确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的驳回复审决定尚未生效,引证商标二处于异议程序中,引证商标四经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已被撤销,上述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五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引证商标六经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予以维持,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四已被撤销,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六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能量饮料等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果汁、咖啡饮料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因引证商标一、二、五的状态是否确定对本案结论不会产生影响,故对申请商标与前述引证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商标,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重庆亿知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518682号“友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8386717号“YOUAI及图”商标、第77861625号“友友5餐”商标、第62804872号“友及图”商标、第35043780A号“友友陈皮黑茶”商标、第76308405号“友YAU”商标、第938493号“友YEUAN YEO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六权利状态不确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的驳回复审决定尚未生效,引证商标二处于异议程序中,引证商标四经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已被撤销,上述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五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引证商标六经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予以维持,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四已被撤销,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六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能量饮料等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果汁、咖啡饮料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因引证商标一、二、五的状态是否确定对本案结论不会产生影响,故对申请商标与前述引证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商标,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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