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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505978号“王老泉”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79868号
2024-10-28 00:00:00.0
异议人: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王海涛
异议人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王海涛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2期《商标公告》第72505978号“王老泉”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王老泉”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宣传;职业介绍”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365896号“王老吉及图”、第11987906号、第23370906号“王老吉”等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包括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辅助;商业信息”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虽然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有一定区别,并存使用一般不会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将其“王老吉及图”商标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保护。鉴于被异议商标与上述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有一定区别,被异议商标的使用不易误导公众,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故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505978号“王老泉”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王海涛
异议人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王海涛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2期《商标公告》第72505978号“王老泉”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王老泉”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宣传;职业介绍”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365896号“王老吉及图”、第11987906号、第23370906号“王老吉”等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包括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辅助;商业信息”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虽然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有一定区别,并存使用一般不会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将其“王老吉及图”商标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保护。鉴于被异议商标与上述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有一定区别,被异议商标的使用不易误导公众,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故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505978号“王老泉”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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