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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621545号“智慧细胞”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040744号
2025-02-26 00:00:00.0
申请人:广州禧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海木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621545号“智慧细胞”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849234号“智慧”、第3919839号“大智慧dazhihui”、第77129146号“大智慧”、第49304589a号“1076 智慧药房”、第43541954号“智慧管家 wisdom steward”、第3919846号“大智慧dazhihu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在呼叫、含义、字形等方面具有极大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已经商标驳回通知书驳回注册申请,驳回通知书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已驳回注册申请,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智慧细胞”与引证商标一“智慧”、引证商标二、六的显著识别部分“大智慧”、引证商标四的显著识别部分“智慧药房”、引证商标五的显著识别部分“智慧管家”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六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32类“啤酒;矿泉水(饮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五、六核定使用的第32类“啤酒”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第29类“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的)”商品,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第30类“茶饮料”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六分别注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六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重庆海木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621545号“智慧细胞”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849234号“智慧”、第3919839号“大智慧dazhihui”、第77129146号“大智慧”、第49304589a号“1076 智慧药房”、第43541954号“智慧管家 wisdom steward”、第3919846号“大智慧dazhihu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在呼叫、含义、字形等方面具有极大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已经商标驳回通知书驳回注册申请,驳回通知书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已驳回注册申请,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智慧细胞”与引证商标一“智慧”、引证商标二、六的显著识别部分“大智慧”、引证商标四的显著识别部分“智慧药房”、引证商标五的显著识别部分“智慧管家”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六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32类“啤酒;矿泉水(饮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五、六核定使用的第32类“啤酒”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第29类“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的)”商品,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第30类“茶饮料”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六分别注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六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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