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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1450935号“芭蕉下的老虎”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85998号
2024-11-15 00:00:00.0
异议人:深圳减字科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曾川木
异议人深圳减字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曾川木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5期《商标公告》第71450935号“芭蕉下的老虎”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芭蕉下的老虎”指定使用于第25类“浴帽”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8647464号“蕉下”商标指定使用于第25类“衬衫;睡眠用眼罩”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故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引证在先申请的第65645224号“蕉下”商标指定使用于第25类“浴帽”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的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外观等方面有一定区别,故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1450935号“芭蕉下的老虎”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被异议人:曾川木
异议人深圳减字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曾川木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5期《商标公告》第71450935号“芭蕉下的老虎”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芭蕉下的老虎”指定使用于第25类“浴帽”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8647464号“蕉下”商标指定使用于第25类“衬衫;睡眠用眼罩”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故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引证在先申请的第65645224号“蕉下”商标指定使用于第25类“浴帽”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的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外观等方面有一定区别,故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1450935号“芭蕉下的老虎”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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