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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863991号“JEKI”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20306号
2025-03-10 00:00:00.0
异议人一:杰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二:重机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浙江沃登机械有限公司
异议人杰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机株式会社对被异议人浙江沃登机械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9期《商标公告》第74863991号“JEK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JEKI”指定使用于第7类“缝纫机;刺绣机;锁扣机”等商品上。  异议人杰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138155号“JACK”、第3028723号“JECK”、第4911330号“杰克JIEKE”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缝合机;卷边机;熨衣机”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不同,外观以及整体视觉效果有一定区别,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第1390894号“杰克JACK”引证商标予以扩大保护,但双方商标有一定区别,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也不会致使异议人利益受损。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异议人重机株式会社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6917号、第17994971A号“JUKI”、第5090608号“JUKI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缝纫用机器;部件零件”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较为近似,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鉴于本案已经对异议人的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因此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损害其商号权,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号具有一定区别,故我局对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863991号“JEKI”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二:重机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浙江沃登机械有限公司
异议人杰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机株式会社对被异议人浙江沃登机械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9期《商标公告》第74863991号“JEK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JEKI”指定使用于第7类“缝纫机;刺绣机;锁扣机”等商品上。  异议人杰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138155号“JACK”、第3028723号“JECK”、第4911330号“杰克JIEKE”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缝合机;卷边机;熨衣机”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不同,外观以及整体视觉效果有一定区别,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第1390894号“杰克JACK”引证商标予以扩大保护,但双方商标有一定区别,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也不会致使异议人利益受损。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异议人重机株式会社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6917号、第17994971A号“JUKI”、第5090608号“JUKI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缝纫用机器;部件零件”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较为近似,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鉴于本案已经对异议人的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因此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损害其商号权,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号具有一定区别,故我局对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863991号“JEKI”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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