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30101880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185250号
2019-08-08 00:00:00.0
申请人: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10188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586198号“KALUGA QUEEN及图”商标、第13906903号“芙茉莉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外观设计、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别,相关公众施加一般注意力应当可以将其区分开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应不致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10188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586198号“KALUGA QUEEN及图”商标、第13906903号“芙茉莉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外观设计、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别,相关公众施加一般注意力应当可以将其区分开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应不致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