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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8290025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032625号
2025-02-20 00:00:00.0
申请人:杭州布帕健康护理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壹分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29002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908258号、第12864000号、第11425415号、第23274365号、第25804052号、第18640520号、第34408915号、第34487503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所有人营业执照已被吊销。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审理时,引证商标一所有人营业执照虽已被吊销,但尚未注销,公司主体资格仍存在。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图形部分及引证商标二至八构成要素、整体视觉效果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二者若共存于市场,易引起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壹分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29002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908258号、第12864000号、第11425415号、第23274365号、第25804052号、第18640520号、第34408915号、第34487503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所有人营业执照已被吊销。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审理时,引证商标一所有人营业执照虽已被吊销,但尚未注销,公司主体资格仍存在。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图形部分及引证商标二至八构成要素、整体视觉效果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二者若共存于市场,易引起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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