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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542963号“崂矿嘉醴”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20716号
2025-03-11 00:00:00.0
异议人:青岛崂山矿泉水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青岛发思特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淄川区麒熙桶装水经营部
异议人青岛崂山矿泉水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淄川区麒熙桶装水经营部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9期《商标公告》第75542963号“崂矿嘉醴”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崂矿嘉醴”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乳清饮料;矿泉水(饮料);气泡水;苏打水;无酒精饮料;饮用蒸馏水;纯净水(饮料);植物饮料;制饮料用糖浆”。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9415954号、第19416120号、第19416263号“崂矿”,第7690794号“崂矿96656热线”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和服务为第29类“肉;食用海藻提取物;鱼制食品”、第30类“咖啡;茶;糖果”、第33类“果酒(含酒精);鸡尾酒;葡萄酒”、第39类“搬运;运输;拖运”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和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和服务内容、方式上差异明显,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矿泉水”商品上的“崂山”商标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的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未构成近似,因此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摹仿,其注册使用应不会误导公众,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542963号“崂矿嘉醴”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青岛发思特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淄川区麒熙桶装水经营部
异议人青岛崂山矿泉水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淄川区麒熙桶装水经营部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9期《商标公告》第75542963号“崂矿嘉醴”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崂矿嘉醴”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乳清饮料;矿泉水(饮料);气泡水;苏打水;无酒精饮料;饮用蒸馏水;纯净水(饮料);植物饮料;制饮料用糖浆”。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9415954号、第19416120号、第19416263号“崂矿”,第7690794号“崂矿96656热线”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和服务为第29类“肉;食用海藻提取物;鱼制食品”、第30类“咖啡;茶;糖果”、第33类“果酒(含酒精);鸡尾酒;葡萄酒”、第39类“搬运;运输;拖运”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和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和服务内容、方式上差异明显,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矿泉水”商品上的“崂山”商标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的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未构成近似,因此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摹仿,其注册使用应不会误导公众,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542963号“崂矿嘉醴”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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