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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641725号“MIGU”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121545号
2018-07-10 00:00:00.0
申请人:咪咕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641725号“MIG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了对应关系。申请人已对商标局引证的第18522954号“咪咕”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出异议申请,请求待引证商标权利确定再进行评审。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异议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经异议程序予以核准注册,该决定现已生效。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动运载工具;婴儿车”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电动运载工具;轻便婴儿车”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由英文“MIGU”构成,与引证商标的英文部分在整体外观、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构成近似。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641725号“MIG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了对应关系。申请人已对商标局引证的第18522954号“咪咕”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出异议申请,请求待引证商标权利确定再进行评审。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异议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经异议程序予以核准注册,该决定现已生效。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动运载工具;婴儿车”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电动运载工具;轻便婴儿车”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由英文“MIGU”构成,与引证商标的英文部分在整体外观、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构成近似。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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