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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939383号“GOGO快狗”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244452号
2022-07-29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55939383 |
申请人:天津五八到家货运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939383号“GOGO快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识别性。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081599号“GOGO 赚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该商标已无效,不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372545号“GOGO加速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54954505号“快狗电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53989725号“GOGO 卡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55138262号“GOGO TRUC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已被驳回而无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185197号“立乐购 GOGO”商标、第55466814号“趣 GOG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十三)已被驳回,权利状态暂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867315号“BABY GOG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国际注册第1509653号“GOGGO NETWOR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在4210-4213、4216-4218、4220、4224、4227服务群组上不构成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672914号“洪恩 GOGO”商标、第38696615号“ANGLISS GOGO及图”商标、第20586024号“家居保姆 GOGO”商标、第31669928号“快狗”商标、第20312923号“GOGO 124”商标、第10993873号“GOGOTOW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五、六、九、十一)在构成要素、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企业信息、快狗打车介绍、媒体报道、宣传推广照片、申请人名下的“快狗”系列商标清单、引证商标三驳回复审决定书、引证商标四、七、十、十二、十三、十五档案信息、类似情形的驳回复审决定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在驳回复审审查程序中被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四、七、十、十二、十三、十五在商标注册审查程序中被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四、七、十、十二、十三、十五已被驳回而无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八、九、十一、十四整体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质量控制;地质勘测;化学服务;气象信息;计算机软件设计;艺术品鉴定;地图绘制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GOGO快狗”与引证商标六“快狗”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隔离比对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六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质量控制;地质勘测;化学服务;气象信息;计算机软件设计;艺术品鉴定;地图绘制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939383号“GOGO快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识别性。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081599号“GOGO 赚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该商标已无效,不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372545号“GOGO加速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54954505号“快狗电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53989725号“GOGO 卡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55138262号“GOGO TRUC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已被驳回而无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185197号“立乐购 GOGO”商标、第55466814号“趣 GOG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十三)已被驳回,权利状态暂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867315号“BABY GOG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国际注册第1509653号“GOGGO NETWOR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在4210-4213、4216-4218、4220、4224、4227服务群组上不构成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672914号“洪恩 GOGO”商标、第38696615号“ANGLISS GOGO及图”商标、第20586024号“家居保姆 GOGO”商标、第31669928号“快狗”商标、第20312923号“GOGO 124”商标、第10993873号“GOGOTOW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五、六、九、十一)在构成要素、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企业信息、快狗打车介绍、媒体报道、宣传推广照片、申请人名下的“快狗”系列商标清单、引证商标三驳回复审决定书、引证商标四、七、十、十二、十三、十五档案信息、类似情形的驳回复审决定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在驳回复审审查程序中被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四、七、十、十二、十三、十五在商标注册审查程序中被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四、七、十、十二、十三、十五已被驳回而无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八、九、十一、十四整体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质量控制;地质勘测;化学服务;气象信息;计算机软件设计;艺术品鉴定;地图绘制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GOGO快狗”与引证商标六“快狗”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隔离比对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六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质量控制;地质勘测;化学服务;气象信息;计算机软件设计;艺术品鉴定;地图绘制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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