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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767132号“魔咖能量”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31274号
2023-03-13 00:00:00.0
异议人:怪物能量公司
委托代理人:鸿鹄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钱伟明
委托代理人:北京常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怪物能量公司对被异议人钱伟明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5期《商标公告》第52767132号“魔咖能量”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魔咖能量”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富含蛋白质的运动饮料;能量饮料;无酒精饮料(含维生素);豆类饮料”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43418149号、第23476807号、第44107768号“魔爪能量”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分别为第29类“豆奶”等、第32类“豆类饮料;能量饮料”等。经查,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还申请注册了“椰鲜世家”、“YE GUO SHI JIA”等多件与他人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且部分已被驳回。本案中,被异议人未提供其使用或意图使用其所申请商标的证据,我局据此认定,被异议人的上述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明显复制、抄袭、摹仿他人知名商标的故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并有损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
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2767132号“魔咖能量”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鸿鹄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钱伟明
委托代理人:北京常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怪物能量公司对被异议人钱伟明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5期《商标公告》第52767132号“魔咖能量”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魔咖能量”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富含蛋白质的运动饮料;能量饮料;无酒精饮料(含维生素);豆类饮料”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43418149号、第23476807号、第44107768号“魔爪能量”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分别为第29类“豆奶”等、第32类“豆类饮料;能量饮料”等。经查,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还申请注册了“椰鲜世家”、“YE GUO SHI JIA”等多件与他人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且部分已被驳回。本案中,被异议人未提供其使用或意图使用其所申请商标的证据,我局据此认定,被异议人的上述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明显复制、抄袭、摹仿他人知名商标的故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并有损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
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2767132号“魔咖能量”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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