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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9337631号“TRIK”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2259号
2025-01-10 00:00:00.0
异议人:美国崔克自行车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惠诚东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伊普西龙信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异议人美国崔克自行车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伊普西龙信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9期《商标公告》第69337631号“TRIK”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TRIK”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宣传;广告版面设计”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202255号、第18655981号“TREK BICYCLE STORE”、第33720122号“TREK”商标、在先申请的第51004829号、第55332825号“TREK TRAVEL”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替他人推销自行车;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自行车”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虽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服务的服务内容、服务对象相近,属于类似服务,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均有一定差异,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其在先注册并使用于第12类商品上的“TREK”商标,但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差异明显,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号文字构成尚有差异,该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使公众将其与异议人相联系,因而未侵犯异议人的商号权。鉴于异议人商标为已注册商标,且双方商标未构成近似,故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对异议人在先使用商标的抢注。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9337631号“TRIK”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惠诚东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伊普西龙信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异议人美国崔克自行车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伊普西龙信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9期《商标公告》第69337631号“TRIK”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TRIK”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宣传;广告版面设计”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202255号、第18655981号“TREK BICYCLE STORE”、第33720122号“TREK”商标、在先申请的第51004829号、第55332825号“TREK TRAVEL”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替他人推销自行车;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自行车”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虽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服务的服务内容、服务对象相近,属于类似服务,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均有一定差异,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其在先注册并使用于第12类商品上的“TREK”商标,但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差异明显,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号文字构成尚有差异,该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使公众将其与异议人相联系,因而未侵犯异议人的商号权。鉴于异议人商标为已注册商标,且双方商标未构成近似,故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对异议人在先使用商标的抢注。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9337631号“TRIK”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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