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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054720号“BANDAI CARD GAME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4]第0000172300号
2024-07-03 00:00:00.0
申请人:株式会社万代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054720号“BANDAI CARD GAME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仅对“广告;飞行常客计划管理;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寻找赞助”服务申请复审,申请商标申请复审的服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243666号“BANDI”商标、第21661985号“BANDI”商标、第19747174号“BANZAI及图”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二、三、五)服务不类似。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767843号“BAN DAR”商标、第63305391号“Bandl”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四)不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引证商标一、四既可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BANDAI ”商标共存,则申请商标也应核准注册。引证商标一已被提起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申请,其状态尚未稳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已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撤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声明仅对“广告;飞行常客计划管理;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寻找赞助”服务申请复审,故我局视其放弃“人员招聘;计算机化的文档管理;会计”服务,关于上述服务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申请复审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五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五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包含文字“BANDAI”,与引证商标四在字母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广告策划”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其他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共存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人员招聘;计算机化的文档管理;会计”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054720号“BANDAI CARD GAME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仅对“广告;飞行常客计划管理;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寻找赞助”服务申请复审,申请商标申请复审的服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243666号“BANDI”商标、第21661985号“BANDI”商标、第19747174号“BANZAI及图”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二、三、五)服务不类似。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767843号“BAN DAR”商标、第63305391号“Bandl”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四)不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引证商标一、四既可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BANDAI ”商标共存,则申请商标也应核准注册。引证商标一已被提起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申请,其状态尚未稳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已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撤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声明仅对“广告;飞行常客计划管理;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寻找赞助”服务申请复审,故我局视其放弃“人员招聘;计算机化的文档管理;会计”服务,关于上述服务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申请复审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五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五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包含文字“BANDAI”,与引证商标四在字母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广告策划”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其他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共存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人员招聘;计算机化的文档管理;会计”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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