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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563025号“美格登家具MY GOOD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42601号
2017-11-20 00:00:00.0
申请人:浙江美格登家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兴业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563025号“美格登家具MY GOO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6228873号“梦兰MENGLAN及图”商标、第14507194号“美家·尚品Mansion Dream及图”商标、第12492611号“井星家居及图”商标文字构成及呼叫有所不同,整体尚可区分,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观察时不易混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委托代理人:温州兴业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563025号“美格登家具MY GOO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6228873号“梦兰MENGLAN及图”商标、第14507194号“美家·尚品Mansion Dream及图”商标、第12492611号“井星家居及图”商标文字构成及呼叫有所不同,整体尚可区分,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观察时不易混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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