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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8324458号“PAPIBO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048889号
2025-02-27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78324458 |
申请人:广州郡龙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央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324458号“papibo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41450号“花花公子playboy”商标、第271818号“playboy”商标、第272931号“playboy”商标、第273950号“playboy”商标、第727725号“playboy”商标、第8632102号“playboy established 1953及图”商标、第8632118号“playboy mansion collection 及图”商标、第8632119号“playboy bunny及图”商标、第12406758号“playboy outdoor及图”商标、第19759401号“playboy established 1953及图”商标、第19977094号“playboy bunn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在整体外观、呼叫、含义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积极使用,已经获得市场的广泛认可和消费者的广泛认知。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相近,如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央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324458号“papibo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41450号“花花公子playboy”商标、第271818号“playboy”商标、第272931号“playboy”商标、第273950号“playboy”商标、第727725号“playboy”商标、第8632102号“playboy established 1953及图”商标、第8632118号“playboy mansion collection 及图”商标、第8632119号“playboy bunny及图”商标、第12406758号“playboy outdoor及图”商标、第19759401号“playboy established 1953及图”商标、第19977094号“playboy bunn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在整体外观、呼叫、含义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积极使用,已经获得市场的广泛认可和消费者的广泛认知。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相近,如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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