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76122099号“ARRO.JHSJ”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30290号
2025-04-11 00:00:00.0
异议人: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泽方誉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杭州炜星家居有限公司
异议人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杭州炜星家居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3期《商标公告》第76122099号“ARRO.JHSJ”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ARRO.JHSJ”指定使用于第11类“水龙头;坐便器”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88533号、第12862498号“ARROW”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1类“水龙头;坐便器”等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座便器、洗澡盆”商品上的“ARROW”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其商标权利予以充分保护,且在审查时亦考虑到异议人引证商标的知名度,故本案中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其商标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122099号“ARRO.JHSJ”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广州泽方誉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杭州炜星家居有限公司
异议人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杭州炜星家居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3期《商标公告》第76122099号“ARRO.JHSJ”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ARRO.JHSJ”指定使用于第11类“水龙头;坐便器”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88533号、第12862498号“ARROW”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1类“水龙头;坐便器”等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座便器、洗澡盆”商品上的“ARROW”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其商标权利予以充分保护,且在审查时亦考虑到异议人引证商标的知名度,故本案中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其商标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122099号“ARRO.JHSJ”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