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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502016号“多福邦DUOFUBANG”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28873号
2022-04-22 00:00:00.0
申请人:陈文
委托代理人:广州立商知识产权顾问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长沙富高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5月31日对第29502016号“多福邦DUOFUBANG”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集开发、生产、销售、服务于一体的大型高科技建筑材料制造企业。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6790432号“多邦 DOBOR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与湖南多邦美宫建材有限公司具有关联关系,擅自注册被代理人近似的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持续使用“多邦”商标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恶意抢注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容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1、申请人荣誉;2、多邦打假材料;3、多邦系列产品照片;4、多邦产品手册、宣传广告照片、销售发票;5、被代理关系证据材料;6、实物照片;7、相关期刊资料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引证商标正处于撤销审理中,恳请暂缓本案审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商标在先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主要质证意见: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答辩理由不予认可,争议商标应被宣告无效。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是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3月8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类“防水粉(涂料);刷墙粉”等商品上,经审查于2018年10月13日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后经异议决定准予注册,2020年5月28日进行注册公告。
2、引证商标为申请人所有,核定使用在第2类“防水冷胶料;防水粉(涂料)”等商品上,现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如下:
首先,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汉字组成部分“多福邦”在文字构成上完整包含引证商标的汉字部分“多邦”,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防水粉(涂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并存注册与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存在某种关联,进而对商品来源引起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审查原则,被申请人称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作为本案争议商标予以维持的当然依据。
其次,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上述规定旨在保护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鉴于申请人之引证商标已在先申请并获准注册,且我局在前述已认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对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进行保护,故不再适用上述规定进行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广州立商知识产权顾问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长沙富高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5月31日对第29502016号“多福邦DUOFUBANG”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集开发、生产、销售、服务于一体的大型高科技建筑材料制造企业。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6790432号“多邦 DOBOR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与湖南多邦美宫建材有限公司具有关联关系,擅自注册被代理人近似的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持续使用“多邦”商标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恶意抢注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容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1、申请人荣誉;2、多邦打假材料;3、多邦系列产品照片;4、多邦产品手册、宣传广告照片、销售发票;5、被代理关系证据材料;6、实物照片;7、相关期刊资料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引证商标正处于撤销审理中,恳请暂缓本案审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商标在先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主要质证意见: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答辩理由不予认可,争议商标应被宣告无效。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是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3月8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类“防水粉(涂料);刷墙粉”等商品上,经审查于2018年10月13日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后经异议决定准予注册,2020年5月28日进行注册公告。
2、引证商标为申请人所有,核定使用在第2类“防水冷胶料;防水粉(涂料)”等商品上,现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如下:
首先,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汉字组成部分“多福邦”在文字构成上完整包含引证商标的汉字部分“多邦”,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防水粉(涂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并存注册与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存在某种关联,进而对商品来源引起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审查原则,被申请人称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作为本案争议商标予以维持的当然依据。
其次,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上述规定旨在保护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鉴于申请人之引证商标已在先申请并获准注册,且我局在前述已认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对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进行保护,故不再适用上述规定进行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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