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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536134号“咪咕”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134413号
2018-07-20 00:00:00.0
申请人:咪咕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536134号“咪咕”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经广泛的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二、申请人已对商标局引证的第18522954号“咪咕MIG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起异议,请求暂缓本案审理。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异议受理通知书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经异议,予以核准注册,故其仍为有效的在先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遥控运载工具(非玩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遥控运载工具(非玩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咪咕”与引证商标中文“咪咕”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易将其识别为系列商标,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536134号“咪咕”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经广泛的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二、申请人已对商标局引证的第18522954号“咪咕MIG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起异议,请求暂缓本案审理。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异议受理通知书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经异议,予以核准注册,故其仍为有效的在先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遥控运载工具(非玩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遥控运载工具(非玩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咪咕”与引证商标中文“咪咕”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易将其识别为系列商标,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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