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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966971号“迪咔伊dikayi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148869号
2023-05-11 00:00:00.0
申请人:三丽鸥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鸿鹄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佘磊
申请人于2022年6月6日对第30966971号“迪咔伊dikayi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第161726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37649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引证商标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明显具有恶意。三、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导致不特定消费者的误认,损害消费者正当利益。被申请人不当注册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相关行政裁定及商标档案;
2.引证作品刊登在第447期《草莓报》的收藏证明;
3.著作权登记证书;
4.2008~2019、2021年全球顶级许可商排名信息、2000年《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2020年《第四批上海市重点商标保护名录》;
5.关于假冒产品的行政处罚书、民事判决书以及相关新闻报道;
6.店铺信息、产品信息;
7.授权许可合同、总许可协议;
8.“HELLO KITTY”(凯蒂猫)的书籍及翻译出版合同;
9.视频网站播放截图;
10.被授权商销售的商品;
11.媒体报道、广告合同、发票;
12.国家图书馆检索目录及网页摘录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5月17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经审查于2019年2月28日获准注册。
2.引证商标一、二为申请人所有,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均已获准注册,现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在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前已核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审理本案。根据当事人的理由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在先著作权之情形。
一、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显著识别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图形构成、设计手法、视觉效果等方面近似,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大衣”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装;运动衣”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关于焦点问题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显示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于2015年7月27日对《Hello Kitty Happy Cooking》作品予以登记,登记号为:国作登字-2015-F-00198975,该作品登记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申请人主张享有著作权的“HELLO KITTY”卡通形象构图新颖,独创性较强,符合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且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优酷、腾讯等视频网站等对“HELLO KITTY”(凯蒂猫)卡通形象作品进行了宣传报道,可以认定申请人对该美术作品享有在先著作权。争议商标图形部分与上述美术作品在表现形式、整体构图、视觉效果等方面高度近似,且被申请人有机会接触到申请人的作品。被申请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与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构成实质性近似的图形作为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损害了申请人对该图形享有的在先著作权。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在先著作权之情形。
此外,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或者非以使用为目的大量或多次抢注商标等行为,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上述情形。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鸿鹄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佘磊
申请人于2022年6月6日对第30966971号“迪咔伊dikayi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第161726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37649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引证商标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明显具有恶意。三、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导致不特定消费者的误认,损害消费者正当利益。被申请人不当注册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相关行政裁定及商标档案;
2.引证作品刊登在第447期《草莓报》的收藏证明;
3.著作权登记证书;
4.2008~2019、2021年全球顶级许可商排名信息、2000年《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2020年《第四批上海市重点商标保护名录》;
5.关于假冒产品的行政处罚书、民事判决书以及相关新闻报道;
6.店铺信息、产品信息;
7.授权许可合同、总许可协议;
8.“HELLO KITTY”(凯蒂猫)的书籍及翻译出版合同;
9.视频网站播放截图;
10.被授权商销售的商品;
11.媒体报道、广告合同、发票;
12.国家图书馆检索目录及网页摘录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5月17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经审查于2019年2月28日获准注册。
2.引证商标一、二为申请人所有,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均已获准注册,现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在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前已核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审理本案。根据当事人的理由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在先著作权之情形。
一、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显著识别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图形构成、设计手法、视觉效果等方面近似,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大衣”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装;运动衣”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关于焦点问题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显示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于2015年7月27日对《Hello Kitty Happy Cooking》作品予以登记,登记号为:国作登字-2015-F-00198975,该作品登记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申请人主张享有著作权的“HELLO KITTY”卡通形象构图新颖,独创性较强,符合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且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优酷、腾讯等视频网站等对“HELLO KITTY”(凯蒂猫)卡通形象作品进行了宣传报道,可以认定申请人对该美术作品享有在先著作权。争议商标图形部分与上述美术作品在表现形式、整体构图、视觉效果等方面高度近似,且被申请人有机会接触到申请人的作品。被申请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与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构成实质性近似的图形作为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损害了申请人对该图形享有的在先著作权。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在先著作权之情形。
此外,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或者非以使用为目的大量或多次抢注商标等行为,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上述情形。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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