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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931237号“CNDAYI”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41226号
2025-05-15 00:00:00.0
异议人:江苏大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通睿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孙岩
异议人江苏大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孙岩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8期《商标公告》第75931237号“CNDAY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CNDAYI”指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割草机;电锤;电动剪刀”等。异议人引证在先申请的第68082966号“DAYI”、在先注册的第21915137号“大艺”等商标指定使用在第7类“电动剪刀;电锤”等类似商品上。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DAYI”,与异议人引证的“大艺”商标在呼叫上相近,如予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双方商标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并已对其引证商标的知名度加以考虑,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查。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并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等的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931237号“CNDAYI”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南通睿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孙岩
异议人江苏大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孙岩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8期《商标公告》第75931237号“CNDAY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CNDAYI”指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割草机;电锤;电动剪刀”等。异议人引证在先申请的第68082966号“DAYI”、在先注册的第21915137号“大艺”等商标指定使用在第7类“电动剪刀;电锤”等类似商品上。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DAYI”,与异议人引证的“大艺”商标在呼叫上相近,如予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双方商标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并已对其引证商标的知名度加以考虑,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查。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并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等的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931237号“CNDAYI”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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