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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665770号“永爱好太太”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265749号
2022-08-19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33665770 |
无引证商标 |
申请人: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弘邦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杨骞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0日对第33665770号“永爱好太太”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好太太”商标通过宣传使用广为相关公众知晓,符合驰名商标的认定条件,申请人请求认定第1407896号“好太太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为驰名商标,并依法给予特别保护。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4400697号“好太太家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443400号“好家好太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955973号“Good-wif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6353991号“好太太生活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8176002号“Good-wif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8198455号“好太太 Good-wif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8198008号“好太太家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8193393号“好家 好太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18190333号“好太太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35306657号“好太太智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35306688号“好太太智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35554211号“好太太微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37138526号“Good wif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第37138526A号“Good wif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第37138525号“Haotaita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六)、第37138509号“好太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七)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申请人的商号权和名称权。四、被申请人非善意目的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易造成市场混乱,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对申请人产生巨大的经济损失,对消费者产生巨大的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企业资料、商标转让证明资料、“好太太”系列商标的注册资料、“好太太”广告投放效果评估、经销协议、《经济报道》及《亚太经济时报》报道资料、代言人宣传资料、“好太太”商标广告发布业务合同、广告证明、监测报告、荣誉证书、中国社会调查事务所《调查报告》、《中国企业报》材料、申请人维权记录等证据。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9月21日提出注册申请,后经异议程序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0类“塑料盒、竹编制品(不包括帽、席、垫)”商品上,注册公告于2021年5月21日刊登在《商标公告》第1744期上。
2、引证商标一至十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申请注册,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第21类“晾衣架”商品上,引证商标二至十核定使用在第20类“镜子(玻璃镜)、家具门、家具非金属附件、家具、家具用非金属附件、非贵重金属首饰盒、垫枕”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至九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十的注册申请经我局驳回复审程序已被驳回,引证商标十一至十七申请注册时间均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对争议商标不构成在先申请注册商标权利障碍,下文不再赘述。
3、引证商标一曾在我局2015年7月24日所作商评字【2014】第0000007122号重审第000000856号异议复审裁定书、2017年3月1日依据(2016)京行终1329号判决书作出的商评字[2013]第111922号重审第288号异议复审裁定书中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予以保护。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塑料盒、竹编制品(不包括帽、席、垫)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九核定使用的家具、镜子(玻璃镜)、家具用非金属附件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群体、销售渠道及销售场所等方面具有一定的重叠性,消费者同时接触的机会很大。争议商标由文字“永爱好太太”构成,其与引证商标二至九中文字“好太太”、“Good-wife”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考虑到申请人“好太太”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九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九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在本案主张引证商标一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援引《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但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应遵循按需认定的原则。本案中,鉴于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故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再行审理。我局对申请人有关理由不再评述。
三、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其在先字号权,但商标与字号权利性质不同,在商业活动中发挥的作用也不同,因此,在认定系争商标是否损害他人在先字号权时,通常要求系争商标与他人在先字号相同或基本相同。争议商标“永爱好太太”与申请人字号“好太太”并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会使相关公众将之与申请人字号相联系,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损害申请人的字号权。据此,申请人的该项主张不能成立。
此外,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但鉴于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在申请人有关权益已通过其他条款获得充分救济的情况下,本案已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绝对事由规定再行审理。申请人有关理由,我局不再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广州弘邦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杨骞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0日对第33665770号“永爱好太太”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好太太”商标通过宣传使用广为相关公众知晓,符合驰名商标的认定条件,申请人请求认定第1407896号“好太太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为驰名商标,并依法给予特别保护。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4400697号“好太太家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443400号“好家好太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955973号“Good-wif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6353991号“好太太生活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8176002号“Good-wif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8198455号“好太太 Good-wif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8198008号“好太太家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8193393号“好家 好太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18190333号“好太太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35306657号“好太太智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35306688号“好太太智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35554211号“好太太微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37138526号“Good wif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第37138526A号“Good wif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第37138525号“Haotaita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六)、第37138509号“好太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七)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申请人的商号权和名称权。四、被申请人非善意目的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易造成市场混乱,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对申请人产生巨大的经济损失,对消费者产生巨大的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企业资料、商标转让证明资料、“好太太”系列商标的注册资料、“好太太”广告投放效果评估、经销协议、《经济报道》及《亚太经济时报》报道资料、代言人宣传资料、“好太太”商标广告发布业务合同、广告证明、监测报告、荣誉证书、中国社会调查事务所《调查报告》、《中国企业报》材料、申请人维权记录等证据。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9月21日提出注册申请,后经异议程序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0类“塑料盒、竹编制品(不包括帽、席、垫)”商品上,注册公告于2021年5月21日刊登在《商标公告》第1744期上。
2、引证商标一至十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申请注册,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第21类“晾衣架”商品上,引证商标二至十核定使用在第20类“镜子(玻璃镜)、家具门、家具非金属附件、家具、家具用非金属附件、非贵重金属首饰盒、垫枕”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至九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十的注册申请经我局驳回复审程序已被驳回,引证商标十一至十七申请注册时间均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对争议商标不构成在先申请注册商标权利障碍,下文不再赘述。
3、引证商标一曾在我局2015年7月24日所作商评字【2014】第0000007122号重审第000000856号异议复审裁定书、2017年3月1日依据(2016)京行终1329号判决书作出的商评字[2013]第111922号重审第288号异议复审裁定书中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予以保护。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塑料盒、竹编制品(不包括帽、席、垫)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九核定使用的家具、镜子(玻璃镜)、家具用非金属附件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群体、销售渠道及销售场所等方面具有一定的重叠性,消费者同时接触的机会很大。争议商标由文字“永爱好太太”构成,其与引证商标二至九中文字“好太太”、“Good-wife”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考虑到申请人“好太太”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九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九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在本案主张引证商标一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援引《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但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应遵循按需认定的原则。本案中,鉴于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故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再行审理。我局对申请人有关理由不再评述。
三、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其在先字号权,但商标与字号权利性质不同,在商业活动中发挥的作用也不同,因此,在认定系争商标是否损害他人在先字号权时,通常要求系争商标与他人在先字号相同或基本相同。争议商标“永爱好太太”与申请人字号“好太太”并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会使相关公众将之与申请人字号相联系,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损害申请人的字号权。据此,申请人的该项主张不能成立。
此外,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但鉴于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在申请人有关权益已通过其他条款获得充分救济的情况下,本案已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绝对事由规定再行审理。申请人有关理由,我局不再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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