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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441330号“豆百岁”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020859号
2025-01-21 00:00:00.0
申请人:景田(深圳)食品饮料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娜人国际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月8日对第64441330号“豆百岁”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作为从事科技推广服务业的主体,在其本不具备生产经营资质且行业跨度极大的11个类别上累计申请注册了186件商标,其所申请注册的商标大部分与他人在先标识、药品名称、古今知名人物姓名、网络流行用语等相近,被申请人的商标注册行为显然不具备正当性,已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所指情形,也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3407468号“百岁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897419号“百岁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7928332号“百岁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1562387号“百岁山 gante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338519号“百岁山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3960168号“景田 百岁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4456894号“景田百岁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引证商标一经过申请人的持续宣传和使用,多次被评定为公众所熟知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引证商标一的驰名商标权益。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十四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景田”、“百岁山”品牌所获荣誉、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文件;2、申请人广告审计报告、部分广告证明、协议及相关发票;3、申请人部分报刊杂志;4、申请人赞助活动、公益活动、名人参观申请人公司等资料;5、经销合同、财务审计报告、出口统计数据、纳税资料;6、“百岁山”产品及生产车间、水厂照片;7、产品质量检测报告;8、申请人商标注册列表;9、“百岁山”系列商标行政裁定、申请人维权资料;10、被申请人的企业信息、商标列表及相关商业标识信息、词汇简介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6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2年7月27日初步审定。初审公告期内,申请人提出异议,经异议审理于2023年8月14日核准注册在第32类“啤酒;果汁;水(饮料);软饮料;能量饮料;植物饮料;豆类饮料;制饮料用糖浆;杏仁糖浆;大豆为主的饮料(非奶替代品)”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32年10月27日止。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七的申请日期和初步审定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期,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2类“豆类饮料;矿泉水配料;啤酒”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所有的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所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实体条款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及案情适用《商标法》相应实体条款审理本案。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啤酒;果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并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我局已对其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予以保护,且关于申请人商标的知名度等问题,我局已在前述焦点问题中予以综合考虑,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三、在案证据不足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相关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亦无充分证据表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
申请人其他无效宣告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娜人国际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月8日对第64441330号“豆百岁”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作为从事科技推广服务业的主体,在其本不具备生产经营资质且行业跨度极大的11个类别上累计申请注册了186件商标,其所申请注册的商标大部分与他人在先标识、药品名称、古今知名人物姓名、网络流行用语等相近,被申请人的商标注册行为显然不具备正当性,已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所指情形,也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3407468号“百岁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897419号“百岁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7928332号“百岁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1562387号“百岁山 gante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338519号“百岁山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3960168号“景田 百岁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4456894号“景田百岁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引证商标一经过申请人的持续宣传和使用,多次被评定为公众所熟知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引证商标一的驰名商标权益。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十四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景田”、“百岁山”品牌所获荣誉、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文件;2、申请人广告审计报告、部分广告证明、协议及相关发票;3、申请人部分报刊杂志;4、申请人赞助活动、公益活动、名人参观申请人公司等资料;5、经销合同、财务审计报告、出口统计数据、纳税资料;6、“百岁山”产品及生产车间、水厂照片;7、产品质量检测报告;8、申请人商标注册列表;9、“百岁山”系列商标行政裁定、申请人维权资料;10、被申请人的企业信息、商标列表及相关商业标识信息、词汇简介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6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2年7月27日初步审定。初审公告期内,申请人提出异议,经异议审理于2023年8月14日核准注册在第32类“啤酒;果汁;水(饮料);软饮料;能量饮料;植物饮料;豆类饮料;制饮料用糖浆;杏仁糖浆;大豆为主的饮料(非奶替代品)”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32年10月27日止。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七的申请日期和初步审定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期,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2类“豆类饮料;矿泉水配料;啤酒”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所有的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所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实体条款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及案情适用《商标法》相应实体条款审理本案。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啤酒;果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并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我局已对其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予以保护,且关于申请人商标的知名度等问题,我局已在前述焦点问题中予以综合考虑,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三、在案证据不足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相关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亦无充分证据表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
申请人其他无效宣告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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