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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8190129号“KEEPWALKING”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04524号
2024-01-18 00:00:00.0
异议人:黛尔吉奥品牌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鸿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粉红馆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叁玖叁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黛尔吉奥品牌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粉红馆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34期《商标公告》第68190129号“KEEPWALKING”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KEEPWALKING”指定使用于第32类“啤酒;水(饮料);制作饮料用无酒精配料”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59781号“KEEP WALKING”,第1559782号、第38895161号“KEEP WALKING及图”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3类“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含水果的酒精饮料;白兰地”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生产原料、加工工艺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但是经查,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本案被异议人先后在多个类别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了90余件商标,其中不乏与他人在先使用且有一定知名度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如“杜森博格”、“GRANDEBROW”、“MANSORY”、“DEVEL SIXTEEN”等。被异议人亦未对其申请注册商标的创意来源和使用意图作出合理解释。同时结合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字母组合相同的事实可以印证,被异议人的行为具有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该行为不仅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并有损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应予以核准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8190129号“KEEPWALKING”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广州鸿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粉红馆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叁玖叁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黛尔吉奥品牌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粉红馆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34期《商标公告》第68190129号“KEEPWALKING”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KEEPWALKING”指定使用于第32类“啤酒;水(饮料);制作饮料用无酒精配料”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59781号“KEEP WALKING”,第1559782号、第38895161号“KEEP WALKING及图”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3类“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含水果的酒精饮料;白兰地”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生产原料、加工工艺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但是经查,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本案被异议人先后在多个类别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了90余件商标,其中不乏与他人在先使用且有一定知名度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如“杜森博格”、“GRANDEBROW”、“MANSORY”、“DEVEL SIXTEEN”等。被异议人亦未对其申请注册商标的创意来源和使用意图作出合理解释。同时结合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字母组合相同的事实可以印证,被异议人的行为具有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该行为不仅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并有损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应予以核准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8190129号“KEEPWALKING”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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