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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0456882号“一统庄园 UNITYMANOR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170253号
2025-06-13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80456882 |
申请人:江西一统有机林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云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456882号“一统庄园 UNITYMANO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945383号“一统”商标、第384614号“统一”商标、第1133638号“统一”商标、第1514439号“统一”商标、第654283号“统一及图”商标、第55958016号“统一”商标、第698188号“统一及图”商标、第654280号“统一”商标、第1490619号“统一”商标、第533500号“统一及图”商标、第1498320号“统一AB”商标、第648249号“统一及图”商标、第20945379号“一统”商标、第360546号“统一”商标、第41072730号“统一”商标、第76877970号“一统”商标、第76880486号“一统”商标、第5831214号“一统”商标、第6129995号“一统AB”商标、第69553484号“统一”商标、第70685248号“一统庄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二十一)存在区别,不易引起公众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已有类似情形商标取得注册,审查标准应保持一致。三、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性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或误认,应当作为商标被核准注册。四、申请人注册申请商标完全是出于对知识产权保护善意目的,本案中申请商标在第29类注册,完全是作为申请人的重点保护商标来申请的,其作为申请人对于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申请人已将该标识申请版权。五、由于申请商标已经具有高度知名度与信誉度,并从未产生过任何人谈及与上述诸多引证商标的混淆与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的使用情况;版权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肉、鱼(非活)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二十一各自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二十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二十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可区分。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它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云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456882号“一统庄园 UNITYMANO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945383号“一统”商标、第384614号“统一”商标、第1133638号“统一”商标、第1514439号“统一”商标、第654283号“统一及图”商标、第55958016号“统一”商标、第698188号“统一及图”商标、第654280号“统一”商标、第1490619号“统一”商标、第533500号“统一及图”商标、第1498320号“统一AB”商标、第648249号“统一及图”商标、第20945379号“一统”商标、第360546号“统一”商标、第41072730号“统一”商标、第76877970号“一统”商标、第76880486号“一统”商标、第5831214号“一统”商标、第6129995号“一统AB”商标、第69553484号“统一”商标、第70685248号“一统庄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二十一)存在区别,不易引起公众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已有类似情形商标取得注册,审查标准应保持一致。三、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性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或误认,应当作为商标被核准注册。四、申请人注册申请商标完全是出于对知识产权保护善意目的,本案中申请商标在第29类注册,完全是作为申请人的重点保护商标来申请的,其作为申请人对于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申请人已将该标识申请版权。五、由于申请商标已经具有高度知名度与信誉度,并从未产生过任何人谈及与上述诸多引证商标的混淆与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的使用情况;版权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肉、鱼(非活)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二十一各自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二十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二十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可区分。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它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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