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73868404号“HOBULL及图”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3603号
2025-01-14 00:00:00.0
异议人: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汪喜勇
异议人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汪喜勇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9期《商标公告》第73868404号“HOBULL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HOBULL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净化剂;兽医用药;杀虫剂;农业用杀虫剂;灭害虫制剂;防虫喷雾剂;婴儿尿布;卫生巾;牙用研磨剂;宠物尿布”。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942664号“公牛GONGNIU及图”商标、第7204104号“公牛BULL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电开关;电门铃”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销售领域等方面有较大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该两件商标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第19792733号“图形”商标、第45726968号“GONEO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净化剂;动物用膳食补充剂”等。双方商标图形部分的构图要素、视觉印象接近,被异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净化剂;兽医用药;杀虫剂;农业用杀虫剂;灭害虫制剂;防虫喷雾剂;婴儿尿布;卫生巾;牙用研磨剂”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其它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插座;插头;高低压开关板”商品上的第942664号“公牛GONGNIU及图”商标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差异显著,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868404号“HOBULL及图”商标在“净化剂;兽医用药;杀虫剂;农业用杀虫剂;灭害虫制剂;防虫喷雾剂;婴儿尿布;卫生巾;牙用研磨剂”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汪喜勇
异议人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汪喜勇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9期《商标公告》第73868404号“HOBULL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HOBULL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净化剂;兽医用药;杀虫剂;农业用杀虫剂;灭害虫制剂;防虫喷雾剂;婴儿尿布;卫生巾;牙用研磨剂;宠物尿布”。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942664号“公牛GONGNIU及图”商标、第7204104号“公牛BULL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电开关;电门铃”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销售领域等方面有较大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该两件商标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第19792733号“图形”商标、第45726968号“GONEO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净化剂;动物用膳食补充剂”等。双方商标图形部分的构图要素、视觉印象接近,被异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净化剂;兽医用药;杀虫剂;农业用杀虫剂;灭害虫制剂;防虫喷雾剂;婴儿尿布;卫生巾;牙用研磨剂”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其它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插座;插头;高低压开关板”商品上的第942664号“公牛GONGNIU及图”商标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差异显著,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868404号“HOBULL及图”商标在“净化剂;兽医用药;杀虫剂;农业用杀虫剂;灭害虫制剂;防虫喷雾剂;婴儿尿布;卫生巾;牙用研磨剂”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