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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141345号“泰加林内”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28297号
2025-04-07 00:00:00.0
异议人:林内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成城一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中山市菱爵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林内株式会社对被异议人中山市菱爵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3期《商标公告》第76141345号“泰加林内”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泰加林内”指定使用于第11类“厨房用抽油烟机;淋浴热水器”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4567806号“林内”、第7694417号“林内 RINNAI”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1类“电炊具;烹饪用炉”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的引证商标文字“林内”,若并存使用于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误认为二者为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联系,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犯其字号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141345号“泰加林内”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成城一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中山市菱爵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林内株式会社对被异议人中山市菱爵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3期《商标公告》第76141345号“泰加林内”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泰加林内”指定使用于第11类“厨房用抽油烟机;淋浴热水器”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4567806号“林内”、第7694417号“林内 RINNAI”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1类“电炊具;烹饪用炉”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的引证商标文字“林内”,若并存使用于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误认为二者为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联系,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犯其字号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141345号“泰加林内”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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