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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9253734号“NOVATEC 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089226号
2025-03-10 00:00:00.0
申请人:久裕兴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昆山冠中百科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253734号“NOVATEC 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628959号“NOZA TEC及图”商标、第49193790号“NOVA”商标、第43840906号“N”商标、第28634777号“N”商标、第5942394号“N”商标、第7881590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六已被驳回。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类似情形商标信息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六已被我局作出的《商标驳回通知书》决定予以驳回。该《商标驳回通知书》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六已被我局予以驳回,故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运动衣;鞋”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服装;鞋”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整体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昆山冠中百科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253734号“NOVATEC 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628959号“NOZA TEC及图”商标、第49193790号“NOVA”商标、第43840906号“N”商标、第28634777号“N”商标、第5942394号“N”商标、第7881590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六已被驳回。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类似情形商标信息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六已被我局作出的《商标驳回通知书》决定予以驳回。该《商标驳回通知书》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六已被我局予以驳回,故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运动衣;鞋”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服装;鞋”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整体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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