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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496002号“扬子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194020号
2018-10-19 00:00:00.0
申请人:黄震山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496002号“扬子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公民身份证号码更正证明。
经审理查明:
1、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公民身份证号码更正证明,申请商标所有人与商标局引证的第4639823号“盛世扬子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所有人为同一主体,两商标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2、商标局引证的第24347665号“扬子江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4944392号“扬子江yangziji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已被商标局驳回。现上述商标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496002号“扬子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公民身份证号码更正证明。
经审理查明:
1、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公民身份证号码更正证明,申请商标所有人与商标局引证的第4639823号“盛世扬子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所有人为同一主体,两商标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2、商标局引证的第24347665号“扬子江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4944392号“扬子江yangziji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已被商标局驳回。现上述商标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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