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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620507号“世高”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4]第0000081748号
2024-03-28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51620507 |
无引证商标 |
申请人:先正达参股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青岛环港进出口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7月03日对第51620507号“世高”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5321962号“世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68630号“Score 世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本案被申请人及争议商标的原所有人的实际控制人均为康红生,其在商标注册、版权登记、商号注册等方面均具有明显恶意,上述行为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完全有可能会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和误认,损害申请人及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损公序良俗,将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三、申请人是世界领先的植物保护农产品公司,在全球和中国的植物保护农产品领域享有盛誉,申请人独创推出的“世高”品牌及其杀菌剂产品在相关消费群体中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品牌声誉。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搜狐网对申请人的介绍;
2、申请人名称沿革的证明;
3、申请人在华关联公司的营业执照;
4、申请人各中国公司照片;
5、网站上对于中国化工收购申请人的报道材料;
6、“世高”品牌农药登记信息及审批标签;
7、先正达的产品手册;
8、2010、2014以及2016年“世高”品牌产品广告审查表;
9、“世高”品牌部分宣传海报及宣传单;
10、刊登有“世高”产品的报纸、期刊、研究文献或证明;
11、国家图书馆检索出的关于“世高”商标被各期刊、报纸广泛报道材料的检索;
12、行政处罚、刑事判决和报道;
13、“世高”品牌产品部分销售发票和清单;
14、被申请人注册商标信息及相关介绍;
15、康红生取得的作品登记证书;
16、相关函件及翻译、查询记录、判决书及翻译;
17、(2021)鲁13民初66号民事判决书;
18、(2022)鲁民终785号民事判决书;
19、其他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临沂绿霸农资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6日申请注册,后经异议程序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类“肥料;麦饭石;生物化学催化剂;土壤调节制剂;植物肥料;动物肥料;磷酸盐;氮肥;腐殖质表层肥”商品上,注册公告于2022年10月14日刊登在《商标公告》第1811期上。争议商标于2022年3月6日经核准转让至被申请人青岛环港进出口有限公司名下。
2、引证商标一、二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消灭有害动物制剂;杀真菌剂;除草剂”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除争议商标之外,争议商标原注册人临沂绿霸农资有限公司还申请注册了第35370540号“世高及图”商标、第43032501号“金世高及图”商标、第46735628号“先正远”商标、第50769096号“先正远”商标、第10388207号“世高大胖墩”商标等,其中部分商标注册阶段已被驳回或已经异议程序不予注册。
4、被申请人成立于2021年,控股股东为康红生,2022年6月24日,康红生从股东中退出,该公司现法定代表人及受益所有人为康达。
临沂绿霸农资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股东、法定代表人为康红生,现已更名为世高(山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5、根据申请人提交的(2021)鲁13民初66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临沂绿霸农资有限公司实施了多项与申请人知识产权相关的行为,如在与申请人相类似的产品及行业上注册或申请注册与申请人“先正达”商标、“Score 世高”、“世高”以及图形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其法定代表人在域内外注册多个与申请人字号相同或相近的企业名称,如“先正达化学工业集团”、“先正达株式会社”、“SYNGENTA KABUSHIKI GAISHA”、“先正达株式会社全球肥料研发中心”、“先正达化学工业集团特肥研发中心”等字号和企业名称,并在多种渠道上使用,具有攀附申请人声誉的主观故意,必然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及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肥料、生物化学催化剂、土壤调节制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消灭有害动物制剂、除杀真菌剂(非人用)、除草剂等商品均属于林农业化学产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存在重合或具有较强关联性。争议商标文字“世高”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世高”相同,已构成近似标识。加之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世高”商标经过使用在相关领域具有一定知名度。除本案争议商标外,争议商标原注册人还申请注册有多件与申请人商标文字构成、呼叫相近的商标,且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在实际经营活动中具有攀附申请人声誉的主观故意,已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意图及行为难谓正当。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双方商标并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是指商标是以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利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取得注册。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相关媒体已对“世高”农药进行了报道宣传,本案争议商标“世高”与申请人商标“世高”文字构成相同,同时除争议商标外,争议商标原注册人临沂绿霸农资有限公司还申请注册了与申请人在先“先正达”、“世高”以及图形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先正远”、“世高”、“世高及图”商标等,其中部分商标注册阶段已被驳回或已经异议程序不予注册。被申请人未对前述商标的设计、创意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商标申请注册意图及行为难谓正当。并且,据我局查明事实4、5可知,被申请人关联公司,即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在实际经营活动中具有攀附申请人声誉的主观故意,已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我局认为,争议商标原注册人上述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及摹仿他人知名商标的故意,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此外,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理由,缺乏充分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青岛环港进出口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7月03日对第51620507号“世高”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5321962号“世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68630号“Score 世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本案被申请人及争议商标的原所有人的实际控制人均为康红生,其在商标注册、版权登记、商号注册等方面均具有明显恶意,上述行为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完全有可能会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和误认,损害申请人及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损公序良俗,将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三、申请人是世界领先的植物保护农产品公司,在全球和中国的植物保护农产品领域享有盛誉,申请人独创推出的“世高”品牌及其杀菌剂产品在相关消费群体中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品牌声誉。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搜狐网对申请人的介绍;
2、申请人名称沿革的证明;
3、申请人在华关联公司的营业执照;
4、申请人各中国公司照片;
5、网站上对于中国化工收购申请人的报道材料;
6、“世高”品牌农药登记信息及审批标签;
7、先正达的产品手册;
8、2010、2014以及2016年“世高”品牌产品广告审查表;
9、“世高”品牌部分宣传海报及宣传单;
10、刊登有“世高”产品的报纸、期刊、研究文献或证明;
11、国家图书馆检索出的关于“世高”商标被各期刊、报纸广泛报道材料的检索;
12、行政处罚、刑事判决和报道;
13、“世高”品牌产品部分销售发票和清单;
14、被申请人注册商标信息及相关介绍;
15、康红生取得的作品登记证书;
16、相关函件及翻译、查询记录、判决书及翻译;
17、(2021)鲁13民初66号民事判决书;
18、(2022)鲁民终785号民事判决书;
19、其他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临沂绿霸农资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6日申请注册,后经异议程序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类“肥料;麦饭石;生物化学催化剂;土壤调节制剂;植物肥料;动物肥料;磷酸盐;氮肥;腐殖质表层肥”商品上,注册公告于2022年10月14日刊登在《商标公告》第1811期上。争议商标于2022年3月6日经核准转让至被申请人青岛环港进出口有限公司名下。
2、引证商标一、二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消灭有害动物制剂;杀真菌剂;除草剂”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除争议商标之外,争议商标原注册人临沂绿霸农资有限公司还申请注册了第35370540号“世高及图”商标、第43032501号“金世高及图”商标、第46735628号“先正远”商标、第50769096号“先正远”商标、第10388207号“世高大胖墩”商标等,其中部分商标注册阶段已被驳回或已经异议程序不予注册。
4、被申请人成立于2021年,控股股东为康红生,2022年6月24日,康红生从股东中退出,该公司现法定代表人及受益所有人为康达。
临沂绿霸农资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股东、法定代表人为康红生,现已更名为世高(山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5、根据申请人提交的(2021)鲁13民初66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临沂绿霸农资有限公司实施了多项与申请人知识产权相关的行为,如在与申请人相类似的产品及行业上注册或申请注册与申请人“先正达”商标、“Score 世高”、“世高”以及图形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其法定代表人在域内外注册多个与申请人字号相同或相近的企业名称,如“先正达化学工业集团”、“先正达株式会社”、“SYNGENTA KABUSHIKI GAISHA”、“先正达株式会社全球肥料研发中心”、“先正达化学工业集团特肥研发中心”等字号和企业名称,并在多种渠道上使用,具有攀附申请人声誉的主观故意,必然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及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肥料、生物化学催化剂、土壤调节制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消灭有害动物制剂、除杀真菌剂(非人用)、除草剂等商品均属于林农业化学产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存在重合或具有较强关联性。争议商标文字“世高”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世高”相同,已构成近似标识。加之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世高”商标经过使用在相关领域具有一定知名度。除本案争议商标外,争议商标原注册人还申请注册有多件与申请人商标文字构成、呼叫相近的商标,且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在实际经营活动中具有攀附申请人声誉的主观故意,已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意图及行为难谓正当。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双方商标并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是指商标是以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利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取得注册。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相关媒体已对“世高”农药进行了报道宣传,本案争议商标“世高”与申请人商标“世高”文字构成相同,同时除争议商标外,争议商标原注册人临沂绿霸农资有限公司还申请注册了与申请人在先“先正达”、“世高”以及图形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先正远”、“世高”、“世高及图”商标等,其中部分商标注册阶段已被驳回或已经异议程序不予注册。被申请人未对前述商标的设计、创意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商标申请注册意图及行为难谓正当。并且,据我局查明事实4、5可知,被申请人关联公司,即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在实际经营活动中具有攀附申请人声誉的主观故意,已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我局认为,争议商标原注册人上述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及摹仿他人知名商标的故意,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此外,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理由,缺乏充分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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