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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857226号“炫洋火红牛”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0292号
2025-01-03 00:00:00.0
异议人: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王燕娟
委托代理人:米鹿(河南)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王燕娟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5期《商标公告》第73857226号“炫洋火红牛”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炫洋火红牛”指定使用于第35类“货物展出”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227164号“红牛”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等类似服务上。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红牛”,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请求对其“红牛”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但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查。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857226号“炫洋火红牛”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王燕娟
委托代理人:米鹿(河南)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王燕娟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5期《商标公告》第73857226号“炫洋火红牛”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炫洋火红牛”指定使用于第35类“货物展出”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227164号“红牛”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等类似服务上。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红牛”,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请求对其“红牛”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但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查。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857226号“炫洋火红牛”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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