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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9104464号“王政东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119993号
2025-04-28 00:00:00.0
申请人:北京定类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又好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104464号“王政东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0464541A号图形商标、第13348148号“东及图”商标、第20874119号“东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含义、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视觉效果、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市场营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广告、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又好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104464号“王政东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0464541A号图形商标、第13348148号“东及图”商标、第20874119号“东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含义、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视觉效果、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市场营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广告、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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