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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349550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342777号重审第0000007158号
2023-12-05 00:00:00.0
申请人:烟台海翔对外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342777号《关于第63349550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3)京73行初954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要求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本案中,引证商标(第3000787号“BENLUSHIJIA及图”商标)被撤销注册后,不再构成诉争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由于被告对诉争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的事由已不复存在,本院依法撤销被诉决定,被告应当在变更后事实的基础上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
我局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已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依法撤销。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现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342777号《关于第63349550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3)京73行初954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要求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本案中,引证商标(第3000787号“BENLUSHIJIA及图”商标)被撤销注册后,不再构成诉争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由于被告对诉争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的事由已不复存在,本院依法撤销被诉决定,被告应当在变更后事实的基础上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
我局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已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依法撤销。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现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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