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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8024059号“朝品坊贵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165815号
2025-06-09 00:00:00.0
申请人:贵州朝品坊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024059号“朝品坊贵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61389号“贵宾”商标、第16790592号“贵宾”商标、第16790511号“贵宾”商标、第12641356号“贵宾 GUIBIN及图”商标、第23070149号“贵宾”商标、第274311号“贵宾及图”商标、第4728184号“贵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024059号“朝品坊贵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61389号“贵宾”商标、第16790592号“贵宾”商标、第16790511号“贵宾”商标、第12641356号“贵宾 GUIBIN及图”商标、第23070149号“贵宾”商标、第274311号“贵宾及图”商标、第4728184号“贵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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