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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049743号“酣河稻香十里HAN HE DAO XIANG SHI LI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8250号
2025-01-23 00:00:00.0
异议人:湖北稻花香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北美人堂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惠州稻香十里药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湖北稻花香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惠州稻香十里药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5049743号“酣河稻香十里HAN HE DAO XIANG SHI LI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酣河稻香十里HAN HE DAO XIANG SHI LI及图”指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烧酒;米酒;果酒(含酒精);鸡尾酒;葡萄酒;烈酒(饮料);清酒(日本米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黄酒”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506320号“稻香源”商标、第15314047号“稻香醇”商标等系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蒸馏饮料;果酒(含酒精);烈酒(饮料);蒸煮提取物(利口酒和烈酒);柑香酒;白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酒精饮料原汁;烧酒;食用酒精”等。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主体部分汉字“稻香”,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二者是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和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引证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并已对其引证商标的知名度加以考虑,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犯了其在先的商号权,并且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相关规定等异议理由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049743号“酣河稻香十里HAN HE DAO XIANG SHI LI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湖北美人堂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惠州稻香十里药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湖北稻花香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惠州稻香十里药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5049743号“酣河稻香十里HAN HE DAO XIANG SHI LI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酣河稻香十里HAN HE DAO XIANG SHI LI及图”指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烧酒;米酒;果酒(含酒精);鸡尾酒;葡萄酒;烈酒(饮料);清酒(日本米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黄酒”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506320号“稻香源”商标、第15314047号“稻香醇”商标等系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蒸馏饮料;果酒(含酒精);烈酒(饮料);蒸煮提取物(利口酒和烈酒);柑香酒;白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酒精饮料原汁;烧酒;食用酒精”等。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主体部分汉字“稻香”,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二者是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和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引证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并已对其引证商标的知名度加以考虑,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犯了其在先的商号权,并且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相关规定等异议理由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049743号“酣河稻香十里HAN HE DAO XIANG SHI LI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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