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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058037号“千秋千和”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3956号
2025-02-19 00:00:00.0
异议人: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张德安
异议人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张德安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0期《商标公告》第75058037号“千秋千和”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千秋千和”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餐后酒(利口酒和烈酒);烈酒(饮料);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米酒;烧酒;青稞酒;黄酒;食用酒精;白酒”。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31161号、第31237495号“千秋”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酒(饮料);果酒(含酒精);烧酒”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接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千秋”,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之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058037号“千秋千和”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张德安
异议人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张德安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0期《商标公告》第75058037号“千秋千和”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千秋千和”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餐后酒(利口酒和烈酒);烈酒(饮料);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米酒;烧酒;青稞酒;黄酒;食用酒精;白酒”。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31161号、第31237495号“千秋”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酒(饮料);果酒(含酒精);烧酒”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接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千秋”,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之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058037号“千秋千和”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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