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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987124号“萨驰森SACHISEN”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209806号
2020-08-06 00:00:00.0
申请人:上海沙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铭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林启梅
申请人于2019年09月27日对第23987124号“萨驰森SACHISE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沙驰”、“SATCHI”品牌乃皮具、服装行业翘楚,其在世界范围内有着相当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并具有较高知名度的第3129637号“沙驰”商标、第10859015号“沙驰”商标、第1705485号“沙驰”商标、第10864498号“沙驰”商标、第564788号“SATCHI”商标、第10859069号“SATCHI”商标、第676938号“SATCHI”商标、第10859039号“SATCH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在读音、文字构成等方面近似,且含义上没有区别,被申请人申请争议商标对申请人的引证商标有着明显摹仿的故意和恶意,企图借申请人引证商标知名度获取不正当利益,已构成近似商标。“沙驰”、“SATCHI”商标为申请人关联公司所独创,具备独创性和显著性,经申请人及原注册人长期使用与宣传,已经成长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已构成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摹仿,共存于同一市场,极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真实来源产生混淆,从而淡化申请人引证商标的显著性。被申请人为自然人,其在多类申请30件商标,均为不同组合,并且经查询,这些商标并无任何宣传使用的信息。由此看出,被申请人申请商标并不是自身经营所用,其应当早已知晓申请人引证商标,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并不具有真实使用意图,而是极为明显的“傍名牌、搭便车”之恶意。若争议商标核准注册将造成不良影响,误导消费者。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有关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沙驰”、“SATCHI”系列商标早期国外注册情况;
2、申请人及关联公司国内商标注册情况列表;
3、“沙驰”、“SATCHI”商标设计、推广证明函;
4、北京2000年申奥荣誉证书及迎奥运广告费;
5、北京师范大学等机构为“沙驰”颁发的捐赠证书及发票;
6、法大新闻网就中国政法大学2011-2012学年度“沙驰.榜样法大”颁奖典礼的报道;
7、各种杂志宣传图片、获奖视频及宣传台历照片;
8、上海沙驰服饰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商标使用授权书、许可备案通知书;
9、沙驰男装全国网点统计表、广告费及广告合同、媒体广告资料及庆典活动视频;
10、加盟商名单及协议、商场协议及销售证明;
11、广东沙驰鞋业发展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12、部分沙驰皮鞋中国店统计营销网络图;
13、2006-2013年被许可人广州沙驰皮具有限公司签订的媒体宣传合同、发票及杂志宣传图片、许可备案通知书、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
14、广州沙驰皮具有限公司所获荣誉证书;
15、全国销售网络图、部分商场证明函、专柜图片;
16、2009-2013年全国授权销售网点明细表及商业网点租赁合同;
17、加盟商客户名单及合约书;
18、2003-2013年产品订货会邀请函、回执名单及宣传图片;
19、行政处罚决定书、裁定书、法院判决书;
20、被申请人申请商标列表。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5月5日申请注册,经异议后于2019年8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童装;鞋”等商品上,有效期至2028年4月27日止。
2、引证商标一至八均为申请人所有,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手套、长统袜、围巾、领带”等商品上。现为申请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审理。结合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结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情形;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印象等方面较为近似,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核定使用的商品,在生产部门、消费对象、消费渠道等方面密切相关,且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知申请人“沙驰”、“SATCHI”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至八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误认为上述商品与申请人存在特定联系而混淆。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鉴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我局已对其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予以保护,且关于申请人商标的知名度等问题,我局已在前述焦点问题中予以综合考虑,故本案不再适用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关于焦点问题三: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申请人所述理由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且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四: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其他条款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对于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理由,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铭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林启梅
申请人于2019年09月27日对第23987124号“萨驰森SACHISE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沙驰”、“SATCHI”品牌乃皮具、服装行业翘楚,其在世界范围内有着相当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并具有较高知名度的第3129637号“沙驰”商标、第10859015号“沙驰”商标、第1705485号“沙驰”商标、第10864498号“沙驰”商标、第564788号“SATCHI”商标、第10859069号“SATCHI”商标、第676938号“SATCHI”商标、第10859039号“SATCH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在读音、文字构成等方面近似,且含义上没有区别,被申请人申请争议商标对申请人的引证商标有着明显摹仿的故意和恶意,企图借申请人引证商标知名度获取不正当利益,已构成近似商标。“沙驰”、“SATCHI”商标为申请人关联公司所独创,具备独创性和显著性,经申请人及原注册人长期使用与宣传,已经成长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已构成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摹仿,共存于同一市场,极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真实来源产生混淆,从而淡化申请人引证商标的显著性。被申请人为自然人,其在多类申请30件商标,均为不同组合,并且经查询,这些商标并无任何宣传使用的信息。由此看出,被申请人申请商标并不是自身经营所用,其应当早已知晓申请人引证商标,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并不具有真实使用意图,而是极为明显的“傍名牌、搭便车”之恶意。若争议商标核准注册将造成不良影响,误导消费者。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有关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沙驰”、“SATCHI”系列商标早期国外注册情况;
2、申请人及关联公司国内商标注册情况列表;
3、“沙驰”、“SATCHI”商标设计、推广证明函;
4、北京2000年申奥荣誉证书及迎奥运广告费;
5、北京师范大学等机构为“沙驰”颁发的捐赠证书及发票;
6、法大新闻网就中国政法大学2011-2012学年度“沙驰.榜样法大”颁奖典礼的报道;
7、各种杂志宣传图片、获奖视频及宣传台历照片;
8、上海沙驰服饰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商标使用授权书、许可备案通知书;
9、沙驰男装全国网点统计表、广告费及广告合同、媒体广告资料及庆典活动视频;
10、加盟商名单及协议、商场协议及销售证明;
11、广东沙驰鞋业发展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12、部分沙驰皮鞋中国店统计营销网络图;
13、2006-2013年被许可人广州沙驰皮具有限公司签订的媒体宣传合同、发票及杂志宣传图片、许可备案通知书、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
14、广州沙驰皮具有限公司所获荣誉证书;
15、全国销售网络图、部分商场证明函、专柜图片;
16、2009-2013年全国授权销售网点明细表及商业网点租赁合同;
17、加盟商客户名单及合约书;
18、2003-2013年产品订货会邀请函、回执名单及宣传图片;
19、行政处罚决定书、裁定书、法院判决书;
20、被申请人申请商标列表。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5月5日申请注册,经异议后于2019年8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童装;鞋”等商品上,有效期至2028年4月27日止。
2、引证商标一至八均为申请人所有,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手套、长统袜、围巾、领带”等商品上。现为申请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审理。结合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结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情形;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印象等方面较为近似,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核定使用的商品,在生产部门、消费对象、消费渠道等方面密切相关,且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知申请人“沙驰”、“SATCHI”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至八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误认为上述商品与申请人存在特定联系而混淆。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鉴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我局已对其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予以保护,且关于申请人商标的知名度等问题,我局已在前述焦点问题中予以综合考虑,故本案不再适用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关于焦点问题三: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申请人所述理由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且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四: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其他条款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对于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理由,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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