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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注册第1334166号“NIKOMAG 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149259号
2018-07-17 00:00:00.0
申请人:JOINT STOCK COMPANY NIKOMAG(原注册人:ZAKRYTOE AKTSIONERNOE OBSHCHESTVO 《NIKOMAG》)
委托代理人:北京伟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334166号“NIKOMAG 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5238794号“东美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申请人已向商标局提交了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审理查明:截止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工业、科学用化学品;水净化用化学品”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工业用二氧化钛;上浆料(化学制剂)”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及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图形部分在整体外观、设计风格等方面相近,如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委托代理人:北京伟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334166号“NIKOMAG 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5238794号“东美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申请人已向商标局提交了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审理查明:截止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工业、科学用化学品;水净化用化学品”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工业用二氧化钛;上浆料(化学制剂)”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及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图形部分在整体外观、设计风格等方面相近,如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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