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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785066号“养元高”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7383号
2023-08-23 00:00:00.0
异议人: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石家庄维平绿康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石家庄维平绿康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5期《商标公告》第64785066号“养元高”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养元高”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维生素制剂;膳食纤维;治疗用或医用营养制剂;赖氨酸冲剂;洋参冲剂;蛋白质补充剂;片剂;营养补充剂;婴儿食品;矿物质膳食补充剂”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293383号“养元”、第10833187号“养元及图”、第758372号“YANG YUAN及图”等商标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0类“冰茶;茶饮料”、第32类“植物饮料;无酒精饮料”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不类似,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指定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注册使用在“植物饮料”商品上的“养元及图”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该商标文字,已构成对异议人知名商标的摹仿、抄袭,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申请注册商标,侵犯其在先字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具有欺骗性,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4785066号“养元高”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石家庄维平绿康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石家庄维平绿康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5期《商标公告》第64785066号“养元高”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养元高”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维生素制剂;膳食纤维;治疗用或医用营养制剂;赖氨酸冲剂;洋参冲剂;蛋白质补充剂;片剂;营养补充剂;婴儿食品;矿物质膳食补充剂”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293383号“养元”、第10833187号“养元及图”、第758372号“YANG YUAN及图”等商标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0类“冰茶;茶饮料”、第32类“植物饮料;无酒精饮料”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不类似,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指定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注册使用在“植物饮料”商品上的“养元及图”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该商标文字,已构成对异议人知名商标的摹仿、抄袭,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申请注册商标,侵犯其在先字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具有欺骗性,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4785066号“养元高”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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