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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220878号“三丸”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24958号
2025-03-24 00:00:00.0
异议人: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腾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蔚领时代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蔚领时代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9期《商标公告》第73220878号“三丸”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三丸”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模拟对话用聊天机器人软件”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9597306号“三九优选及图”、第59622421号“三九优选 SANJIUYOUXUAN9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计步器”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73048号“SANJIU”、第49686664号“999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计算机器;具有人工智能的人形机器人”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虽然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于“药品”商品上的“999及图”商标、在先注册并使用于“人用药”商品上的“999”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本案中双方商标存在一定区别,二者共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字号有一定区别,不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故我局对异议人该项异议理由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220878号“三丸”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腾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蔚领时代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蔚领时代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9期《商标公告》第73220878号“三丸”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三丸”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模拟对话用聊天机器人软件”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9597306号“三九优选及图”、第59622421号“三九优选 SANJIUYOUXUAN9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计步器”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73048号“SANJIU”、第49686664号“999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计算机器;具有人工智能的人形机器人”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虽然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于“药品”商品上的“999及图”商标、在先注册并使用于“人用药”商品上的“999”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本案中双方商标存在一定区别,二者共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字号有一定区别,不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故我局对异议人该项异议理由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220878号“三丸”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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