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16349304号“天线宝宝”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059541号
2019-03-26 00:00:00.0
申请人:德切斯全球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6349304号“天线宝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4304969号“天线宝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127227号“天线宝宝 TIAN XIAN B.B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系对申请人在先商标的抄袭,申请人已提出异议复审申请。国际注册第1032486号“天线宝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所有人与申请人为关联公司,引证商标二即将进行转让。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媒体报道等宣传使用证据。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经异议复审裁定准予注册,并于2018年8月21日在第1612期商标公告中予以注册公告。
引证商标二经核准,已转让予本案申请人,与申请商标不存在权利冲突。
引证商标三经异议复审裁定不予核准注册,现该裁定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牙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6349304号“天线宝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4304969号“天线宝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127227号“天线宝宝 TIAN XIAN B.B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系对申请人在先商标的抄袭,申请人已提出异议复审申请。国际注册第1032486号“天线宝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所有人与申请人为关联公司,引证商标二即将进行转让。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媒体报道等宣传使用证据。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经异议复审裁定准予注册,并于2018年8月21日在第1612期商标公告中予以注册公告。
引证商标二经核准,已转让予本案申请人,与申请商标不存在权利冲突。
引证商标三经异议复审裁定不予核准注册,现该裁定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牙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